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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寫對了嗎:試用期與定期約的法律陷阱

12/01/2026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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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寫對了嗎:試用期與定期約的法律陷阱
圖/Photo by Cytonn Photography on Unsplash

一紙合約寫錯一個條款,可能讓「合法解雇」變成「違法解雇」。搞懂試用期上限與定期約 vs 不定期約的法律後果,是新任主管的第一堂必修課。

某泰國中小企業(生產設備代理商)今年初招募一位業務經理,人資部門為了「保險起見」,在合約上寫了「試用期六個月,期滿不合格得逕行解除」,同時把職稱寫成「定期一年約」。半年後,公司對這位經理的表現不滿意,依合約條款當場請他離職,未發任何補償。經理提出勞動申訴,公司才發現:這份合約從一開始就埋了兩顆地雷——試用期超過法定安全期,加上「定期約+試用期」的組合本身就有爭議,最後公司不但被要求補發資遣費,還多付了一筆代通知金。

為什麼

泰國《勞工保護法》(Labour Protection Act B.E. 2541/1998)對「怎麼解雇」規定得很細,而合約上的兩個字眼——「試用期多久」「定期還是不定期」——直接決定了公司未來想解雇這名員工時,要不要付資遣費、要不要提前通知。很多中小企業主管把合約當「制式文件」複製貼上,卻沒意識到條款寫錯,等於提前簽下一張未來要多付錢、甚至可能違法解雇的保證書。這不是文書作業的小事,是用人成本與法律風險的第一道防線。

怎麼做

1. 試用期:不是想訂多久就多久

依《勞工保護法》第118條,員工只要工作滿120天(含試用期),公司要終止僱傭關係就必須支付資遣費。因此實務上多數企業會把試用期壓在120天以內(一般抓90~119天),一旦超過這個天數才決定不留用,就會觸發資遣費義務。試用期本身在法律性質上仍屬於不定期契約的一種——不是獨立的合約類型,這代表就算合約寫「試用期」,該名員工在權利保障上與正式員工幾乎沒有差別,只差在資遣費是否已達門檻。

2. 定期約 vs 不定期約:差別不在「有沒有寫年限」

定期契約(fixed-term)在泰國法下要享有「期滿不必付資遣費」的豁免,條件相當嚴格:通常僅限特定專案性質的工作、且在僱用當下就明確約定完成期限(不超過法定上限),一般行政、業務、管理職這類「常態性職務」很難被認定為合法的定期約。更關鍵的是——如果定期約到期後又續簽,實務上容易被認定轉為不定期契約,屆時公司想不續約,等同解雇,仍須依規定處理。把常態職位硬寫成「一年一約」規避資遣費,是許多中小企業誤踩的陷阱。

3. 試用期與定期約,不要疊加使用

把「試用期」條款塞進一份「定期約」合約,是本案最大的爭議點——這種混合寫法容易被認定不符合定期約的豁免條件,反而讓整份合約被視為不定期契約,試用期條款形同虛設。合約設計上,兩者應該二選一:要嘛是不定期契約+合理試用期,要嘛是條件嚴謹的定期專案約,不要兩者混寫。

4. 終止僱傭要提前通知

不論是不是在試用期內,終止不定期契約通常需要依《勞工保護法》第17條規定,在對方一個發薪週期前以書面通知,否則須支付代通知金;若涉及資遣,另依第118條計算資遣費。實際天數、金額級距與例外情形(如員工有重大過失)會因個案不同,務必於行動前與當地律師或人資顧問確認現行公告版本。

🔧 AI 動手做

把你目前的合約草稿貼給 AI 同事,請它幫你抓出「試用期」與「約期類型」條款是否有矛盾風險:

我是一間在泰國的中小企業主管,以下是我們目前使用的僱傭合約試用期/約期條款(請貼上原文):

[貼上合約條款原文]

請你以泰國《勞工保護法》第118條(資遣費)與第17條(終止通知)的一般原則為基礎,檢查:
1. 試用期天數是否超過常見的120天安全門檻?
2. 這份合約寫的是定期約還是不定期約?是否把試用期與定期約混在一起寫,導致條款矛盾?
3. 如果這個職位屬於常態性業務/行政/管理職,用「定期約」規避資遣費是否有法律風險?
4. 幫我列出這份合約可能需要與泰國本地律師確認的三個具體問題。

請用條列方式回答,並在每一點註明「此為一般法律原則整理,非正式法律意見」。

本週就能做的一步:把公司現有的僱傭合約範本(尤其是業務、行政等非專案性職位)抓出來,檢查試用期天數與約期類型這兩欄,若同時出現「定期約」又寫「試用期」,先標記起來,安排與當地律師或會計師的一次條款健檢,而不是等到要解雇某人時才發現合約埋了地雷。

📎 理論依據:泰國《勞工保護法》(Labour Protection Act B.E. 2541/1998)第17條(終止通知)、第118條(資遣費);具體天數門檻、豁免條件與最新修正,請以泰國勞動部現行公告及當地法律顧問確認為準。

⚠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管理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泰國當地律師或會計師。

問 AI:這篇文章怎麼用在我的管理上?
內容由 AI 根據本文輔助生成,僅供參考,請自行判斷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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