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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写对了吗:试用期与定期约的法律陷阱

12/01/2026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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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写对了吗:试用期与定期约的法律陷阱
图/Photo by Cytonn Photography on Unsplash

一份合同写错一个条款,可能让“合法解雇”变成“违法解雇”。搞懂试用期上限与定期约、不定期约的法律后果,是新任管理者的第一堂必修课。

某泰国中小企业(生产设备代理商)今年初招聘了一位业务经理,人事部门为了“保险起见”,在合同上写了“试用期六个月,期满不合格可直接解除”,同时把职位类型写成“定期一年约”。半年后,公司对这位经理的表现不满意,依合同条款当场让他离职,没有发放任何补偿。经理提出劳动申诉,公司这才发现:这份合同从一开始就埋了两颗地雷——试用期超过法定安全期,加上“定期约+试用期”的组合本身就存在争议,最后公司不但被要求补发遣散费,还多支付了一笔代通知金。

为什么

泰国《劳工保护法》(Labour Protection Act B.E. 2541/1998)对“如何解雇”规定得相当细,而合同上的两个关键点——“试用期多长”“定期还是不定期”——直接决定了公司未来想解雇这名员工时,要不要支付遣散费、要不要提前通知。很多中小企业管理者把合同当成“标准文件”复制粘贴,却没意识到条款写错,等于提前签下一张未来要多付钱、甚至可能构成违法解雇的保证书。这不是文书作业的小事,而是用人成本与法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怎么做

1. 试用期:不是想定多久就多久

依据《劳工保护法》第118条,员工只要工作满120天(含试用期),公司要终止雇佣关系就必须支付遣散费。因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把试用期控制在120天以内(通常取90~119天),一旦超过这个天数才决定不留用,就会触发遣散费义务。试用期本身在法律性质上仍属于不定期合同的一种——不是独立的合同类型,这意味着即便合同写“试用期”,该员工在权利保障上与正式员工几乎没有区别,差别只在于遣散费是否已达门槛。

2. 定期约 vs 不定期约:区别不在“有没有写年限”

定期合同(fixed-term)在泰国法下要享有“期满无需支付遣散费”的豁免,条件相当严格:通常仅限具有特定项目性质的工作,且在签约当下就明确约定完成期限(不超过法定上限),一般行政、业务、管理岗这类“常态性职务”很难被认定为合法的定期约。更关键的是——如果定期约到期后又续签,实务中容易被认定转为不定期合同,届时公司若不续约,就等同于解雇,仍需按规定处理。把常态岗位硬写成“一年一约”来规避遣散费,是很多中小企业容易踩中的陷阱。

3. 试用期与定期约,不要叠加使用

把“试用期”条款塞进一份“定期约”合同,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这种混合写法容易被认定不符合定期约的豁免条件,反而让整份合同被视为不定期合同,试用期条款形同虚设。合同设计上,两者应二选一:要么是不定期合同+合理试用期,要么是条件严谨的定期项目约,不应两者混写。

4. 终止雇佣要提前通知

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终止不定期合同通常需要依《劳工保护法》第17条规定,在对方一个发薪周期前以书面通知,否则须支付代通知金;若涉及遣散,另依第118条计算遣散费。具体天数、金额级距与例外情形(如员工有重大过失)会因个案而异,务必在行动前与当地律师或人事顾问确认现行公告版本。

🔧 AI 动手做

把你目前的合同草稿贴给 AI 同事,请它帮你找出“试用期”与“合同类型”条款是否存在矛盾风险:

我是一家在泰国的中小企业管理者,以下是我们目前使用的雇佣合同试用期/合同类型条款(请粘贴原文):

[粘贴合同条款原文]

请你以泰国《劳工保护法》第118条(遣散费)与第17条(终止通知)的一般原则为基础,检查:
1. 试用期天数是否超过常见的120天安全门槛?
2. 这份合同写的是定期约还是不定期约?是否把试用期与定期约混在一起写,导致条款矛盾?
3. 如果这个岗位属于常态性业务/行政/管理岗,用“定期约”规避遣散费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4. 帮我列出这份合同可能需要与泰国本地律师确认的三个具体问题。

请用分点方式回答,并在每一点注明“此为一般法律原则整理,非正式法律意见”。

本周就能做的一步:把公司现有的雇佣合同模板(尤其是业务、行政等非项目性岗位)找出来,检查试用期天数与合同类型这两栏,如果同时出现“定期约”又写“试用期”,先标记出来,安排与当地律师或会计师做一次条款体检,而不是等到要解雇某人时才发现合同里埋了地雷。

📎 理论依据:泰国《劳工保护法》(Labour Protection Act B.E. 2541/1998)第17条(终止通知)、第118条(遣散费);具体天数门槛、豁免条件与最新修正,请以泰国劳动部现行公告及当地法律顾问确认为准。

⚠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管理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实际案件请咨询泰国当地律师或会计师。

问 AI:这篇文章怎么用在我的管理上?
内容由 AI 根据本文辅助生成,仅供参考,请自行判断准确性。

大家怎么说 · 4 条留言

家
家伟平台运营经理
我们平台最近招的运营经理,合同写的是试用期三个月加定期一年约。看完这篇才发现可能有坑。有人遇过吗?赶紧要改吗?
25/04/2026 05:53
梦
梦琪门店店长
深有体会。我们门店前年一个员工工作四个月不合适,想按试用期条款让人走,结果被申诉了,最后还是要赔遣散费。现在都要律师先看一遍才敢签。
08/06/2026 19:33
汇
汇报PPT专业户前台主管
笑死,我们老板看这篇估计要疯。上月一口气签了十几份都这样写的。
02/07/2026 21:04
半
半退休心态营业课长
这块法规确实要提前掌握,不然以后升职管人的时候才能不走弯路。
08/04/2026 20:02
下一讲・泰国劳动法实战:解雇、资遣与劳资纠纷 工时、加班与假期的法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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