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人搞错的一条:租车的进项税一样不能扣
「改用租的,VAT 就能扣」是台商圈流传最广、也最贵的一个误解。局长公告第 42 号把购买、附条件买卖、租赁、受让四种取得方式并列写死,租赁就写在里面。这一讲讲透为什么租金发票上明明有 VAT 却扣不到、例外为什么只开给租车公司自己,以及三年内改装要追回的陷阱。
春武里府(ชลบุรี)阿玛塔工业区旁的一场商会餐叙,「合泰精密」的老板林先生听隔壁桌一位做电子代工的同乡讲了一句话,回去就把公司的三台主管座车全部处理掉了。那位同乡说:「车子不要买,改用租的。租金开发票有 VAT,进项税可以扣,一年下来差很多。」
林先生回公司算了一下。三台车,每台月租三万六千泰铢,租金发票上各有一笔百分之七的 VAT。他请会计从下个月起,把这几张租金发票的进项税一并申报扣抵。会计问了一句「这个好像不能扣」,林先生回她:「人家做了好几年了,都没事。」
一年八个月之后,税局来查。那些从租金发票上扣抵的进项税,一笔都不被承认,全数剔除、补税,再加上罚锾与滞纳金。林先生打电话去问那位同乡,对方支支吾吾——他公司的会计其实一直没有真的拿去扣,是他自己以为可以扣。
「改用租的,VAT 就能扣」是台商圈流传最广、也最贵的一个误解。这一讲要把它彻底讲清楚:不论是买、是分期、是租、还是别人过户给你,只要是座位不超过十人的乘用车,进项 VAT 一律不得扣抵。租,一样不能扣。
为什么
先讲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泰国《税法典》关于进项税不得扣抵的那一条,本文一个字都没有提到车。
Revenue Code Section 82/5(มาตรา 82/5)列了六款不得扣抵的进项税,涵盖没有合格税务发票、发票记载不完整、与经营无关的支出、招待费等情形。翻遍这六款,找不到「汽车」两个字。所以偶尔会有人拿着法条说「法律根本没禁止租车扣抵」——就字面而言,他没说错。
关键在第六款:「其他由局长规定者」。这一款把界定权授权给税务局局长,让局长用公告去补。而车辆的限制,就写在局长依这一款发布的公告里:
ประกาศอธิบดีกรมสรรพากร เกี่ยวกับภาษีมูลค่าเพิ่ม (ฉบับที่ 42) ข้อ 2 (1)
ภาษีซื้อที่เกิดจากการซื้อ เช่าซื้อ เช่า หรือรับโอนรถยนต์นั่งและรถยนต์โดยสารที่มีที่นั่งไม่เกิน 10 คน
白话翻译:因为购买、附条件买卖、租赁或受让座位不超过十人的乘用车与客车而产生的进项税,不得扣抵。
所以引用法源的时候,完整的写法是 Revenue Code Section 82/5(6) + 局长公告第 42 号。只写 Section 82/5 是不完整的——因为 Section 82/5 本文并没有规定车辆,真正的规定在公告里。这个细节值得记住:跟会计师或税局讨论时,引对出处,对方就知道你看的是全套。
条文列的四种取得方式,租赁就写在里面
把 ข้อ 2 (1) 里并列的四个词拆开来看,答案就一目了然。
| 泰文原词 | 中文 | 白话说明 | 进项 VAT |
|---|---|---|---|
| ซื้อ | 购买 | 一次付清买下,车籍登记在公司名下 | 不得扣抵 |
| เช่าซื้อ | 附条件买卖 | 分期付款,缴完最后一期车就过到你名下 | 不得扣抵 |
| เช่า | 租赁 | 按月或按日付租金,车自始至终不是你的 | 不得扣抵 |
| รับโอน | 受让 | 别人把车过户给你,含赠与与并购移转 | 不得扣抵 |
这张表就是本讲的全部答案。条文一次把四种取得方式并列写死,正是为了堵住「换一种方式取得就能扣」的空间。而「改用租的」刚好落在第三格——เช่า,租赁,明明白白写在条文正文里。不是解发布来的,不是推论出来的,是条文自己列的第三个词。
那为什么租车公司自己买车可以扣?
同一条的第二段留了一个例外:如果纳税人本身就是以销售这类车辆为业,或是以自有车辆提供出租服务的登记营业人,不受这项限制。
差别在于「这台车对这家公司是什么」。对租车公司来说,那些车是它的存货或生财设备——买进来就是为了卖掉或租出去赚钱,车辆本身就是它的营业内容。对你来说,车是给主管代步用的自用资产,不是你要卖的东西,也不是你拿去收租的商品。
这也解释了一个很多老板觉得不公平的现象:同一台车,租车公司买进的时候扣得到进项税,你租过来却扣不到。不是税局偏心,而是这项例外只开给「做这门生意的人」,承租人不在里面。要补充的是,例外的认定看的是实际营业内容——不是在公司章程的营业项目里多加一行「汽车租赁」,就能把自家主管座车变成可扣抵。
发票上明明有 VAT,为什么扣不到?
这是最让人困惑的一点。租车公司是合法的 VAT 登记营业人,它出租车辆要开立税务发票、要向你收百分之七的 VAT、要把这笔销项税缴给税局——它那一端完全正确,发票也是真的。
问题出在你这一端。你付出去的那笔 VAT,本来应该可以当成进项税去冲抵你自己的销项税,但公告第 42 号把这条路挡掉了。扣不掉的进项税不会凭空消失,它会变成你的成本——会计上直接并入租金费用一起认列。
这里要接上第二讲的数字。租车费用每车每月三万六千泰铢的上限,是含 VAT 的。换句话说,租金加上那笔你扣不到的 VAT,合计要落在三万六千之内,超过的部分连所得税的费用都列不到。很多人在算租车划不划算的时候忘了把 VAT 算进上限里,实际能列到的租金会比原本以为的少一截。
另一件完全不同的事:付租金的当下,还要先扣缴 5%
上面讲的是「租金发票上的 VAT 不能拿去扣抵」。接下来这一件事跟它完全无关,却常常被一起搞混——公司付租金给租赁公司的当下,还有一个扣缴 5% 所得税的义务。
成立的条件是:企业承租车辆,而且车辆占有实际交付(ส่งมอบการครอบครองรถยนต์)给承租人使用。这种安排在税法上就是「租赁」,承租人(也就是你的公司)付租金给出租人时,必须先扣缴 5% 的所得税,开立扣缴凭单给收款人,并在次月 7 日内把扣缴下来的税款缴给税局。
法源:税务厅令第 4/2528 号(คำสั่งกรมสรรพากรที่ ท.ป. 4/2528)
命令特定所得的给付人负有扣缴义务,租赁所得(มาตรา 40 所得)在列管范围内。
换成实际动作就是:付租金的时候,你实际汇出去的只有 95%,另外的 5% 不是省下来的钱,而是你代租赁公司先缴给税局的税,同时要开一张扣缴凭单给对方,让它自己结算时可以拿去抵。至于扣缴的计算基础(含不含 VAT、各项费用怎么拆)属于事实认定,请以你的会计师判断为准。
两件事放在一起对照,界线就清楚了:
| 比较项目 | 进项 VAT 不能扣 | 租金要扣缴 5% |
|---|---|---|
| 是哪一种税 | 增值税(VAT) | 所得税(就源扣缴) |
| 法源 | Section 82/5(6) + 局长公告第 42 号 ข้อ 2 (1) | 税务厅令第 4/2528 号(ท.ป. 4/2528) |
| 影响什么 | 租金发票上的 VAT 不能拿去冲抵自己的销项税,变成你的成本 | 付租金时只付 95%,另外 5% 要帮租赁公司先缴给税局 |
| 什么时候发生 | 申报 VAT 的时候 | 每次付款的当下,并在次月 7 日内缴库 |
最后补一条界线:这一节讲的是租赁(ลีสซิ่ง,长租、通常附买回选择权),扣缴是在每一次实际付款时依 5% 执行。附条件买卖式的租购(เช่าซื้อ)在这条上处理不同,扣缴的规则与时点都不一样,不可以套用同一套逻辑——遇到附条件买卖式的安排,务必另外问会计师该怎么处理。
改装陷阱:三年内改成乘用车,扣过的要吐回来
同一份公告的 ข้อ 2 (11) 还埋了一个时间限制。原本不属于乘用车的车辆(例如皮卡货车),它的进项税本来是可以扣的;但如果在取得后三年内把它改装成座位不超过十人的乘用车,先前扣抵的进项税要追回。
这一条针对的就是「先用非乘用车的身分把 VAT 扣掉,事后再改装来自用」的操作。台商圈很爱的四门皮卡正好踩在这条线的边缘,情况比想像中复杂,下一讲会整讲专门处理。这里先记住一件事:车买回来之后动过改装,时间点会影响税。要改装之前,先问会计师。
怎么做
第一步:把「发票上有 VAT」和「这笔 VAT 能不能扣」分成两件事
这是两个各自独立的问题。开立销项税是对方的义务,扣抵进项税是你的权利,而你的权利受法令与局长公告的限制。以后看到车辆相关的发票,顺序要反过来:先问「这台车是不是座位不超过十人的乘用车」,是的话就缺省不能扣,再去确认自己有没有落在例外里。不要看到发票上印着 VAT 就直觉往进项栏填。
第二步:把公司现有的车辆安排列出来,逐台判断
| 车辆安排 | 进项 VAT | 所得税上的费用限制 |
|---|---|---|
| 自购乘用车(座位 ≤ 10 人) | 不得扣抵 | 折旧只认成本一百万泰铢以内的部分 |
| 附条件买卖分期买乘用车 | 不得扣抵 | 同上,分期利息计入成本后一并受一百万上限 |
| 月租/年租乘用车 | 不得扣抵 | 每车每月三万六千泰铢上限(含 VAT) |
| 日租乘用车 | 不得扣抵 | 每车每日一千二百泰铢上限(含 VAT) |
| 附司机租赁乘用车 | 不得扣抵 | 同样受上述租金上限限制 |
| 关系企业或股东过户进来的乘用车 | 不得扣抵(属受让) | 依取得成本认列,同受一百万上限 |
特别提醒最后两列。附司机的租赁(เช่ารถพร้อมคนขับ)不会因为多了一位司机就变成「服务」而脱离限制;股东把自己的车过户进公司,也不会因为没有付钱就不算取得——受让(รับโอน)本来就是条文列的四种方式之一。
第三步:检查过去有没有误扣
如果看到这里发现公司过去确实把乘用车的进项税拿去扣了,不要当作没看见,但也不要自己动手去改前期申报。先做两件事:第一,请会计把过去申报期间内与车辆相关的进项税发票整理出来,算清楚金额多少、扣了几期;第二,带着这份清单去找有执照的税务顾问或签证会计师,由他判断该不该主动更正申报、怎么更正。主动处理与被查出来,后果差别很大,但怎么处理是专业判断,不是自己上系统改数字。
第四步:如果你真的属于例外,证据要留得住
汽车买卖业、租赁业、接送服务业者确实可以扣,但这项例外禁得起查核才有意义。要备妥的至少包括:公司登记与实际营业内容一致、车辆用途纪录(这台车是租出去了,还是主管在开)、租赁合约、租金收入纪录。同一家公司如果既有出租车辆、也有主管自用车,两边要分得开——分不开的时候,举证责任在你身上。
本节所述仅供理解规则方向。个别公司的车辆安排是否落在例外范围、过去申报是否需要更正,都涉及事实认定,请洽有执照的税务顾问或签证会计师。
🔧 AI 动手做:公司车辆 VAT 扣抵自我检查
规则讲完了,最实际的一步是把自己公司的车辆安排摊开来,逐台确认 VAT 的处理是不是对的。下面这段提示词会依你填的实际状况产出一份检查表,并告诉你每一台车该向会计问哪一句话。
你是一位协助在泰国经营的中小企业厘清税务处理的顾问。请帮我做一份「公司车辆进项 VAT 扣抵自我检查表」,让我可以拿去跟公司会计逐台确认。 我的公司信息: - 主要营业内容:[例如塑料射出/食品贸易/物流仓储/餐饮连锁] - 公司是否为 VAT 登记营业人:[是/否] - 公司登记的营业项目里有没有汽车买卖或汽车租赁:[有/没有/不确定] 我公司目前的车辆(请依实际情况逐台列出,每台一行): - 车辆用途:[主管座车/业务用车/送货/员工接驳/其他] - 车种(依行照登记):[乘用车/皮卡/厢型车/货车,不确定就写不确定] - 座位数:[填入] - 取得方式:[自购/分期付款(เช่าซื้อ)/月租/日租/附司机租赁/股东或关系企业过户] - 月付金额与发票上有没有 VAT:[填入] 输出请分成四个部分: 1. 逐台检查表(表格):字段为 车辆、取得方式、进项 VAT 能不能扣(并注明依据是哪一款)、所得税费用有没有上限、目前公司的做法(留空给我填)、有没有风险。 2. 针对我填的数据中「不确定」或信息不足的项目,列出我需要去查什么文档才能确认(例如行照上的车种字段怎么看)。 3. 我该向会计逐句问的问题清单,每一台车至少一句。 4. 如果检查下来可能有过去误扣的情形,请告诉我接下来该找谁、要准备哪些数据,但不要建议我自行更正申报。 请注意:不要教我任何规避或减少被查核几率的做法;不要替我推算可以省下多少税;遇到有争议或需要事实认定的情形,请直接说明争议在哪里,并建议我洽有执照的税务顾问,必要时向税局申请解释函令。
本周就能做的一步
今天下班前只做一件事:打开最近一期的 VAT 申报(ภ.พ.30)附表,用眼睛扫一遍进项税明细,看看里面有没有车商、租车公司、汽车保养厂开来的发票。如果有,把那几笔圈起来。
接着问会计三句话:这几笔进项税是哪一台车的?那台车行照上登记的车种是什么、几个座位?如果是座位不超过十人的乘用车,我们为什么扣了?三句话问完,你大概就会知道公司在这一条上是安全的,还是有一笔帐需要尽快找专业的人处理。
📎 法源依据:Revenue Code Section 82/5(6)(มาตรา 82/5 แห่งประมวลรัษฎากร)+ ประกาศอธิบดีกรมสรรพากร เกี่ยวกับภาษีมูลค่าเพิ่ม (ฉบับที่ 42) ข้อ 2 (1) 与 ข้อ 2 (11)。租金就源扣缴 5%|税务厅令第 4/2528 号(คำสั่งกรมสรรพากรที่ ท.ป. 4/2528)。乘用车折旧上限|Revenue Code Section 65 ter、Royal Decree (No. 145)。
⚠ 本文依 2026-08 现行规定整理,提供的是税务扣抵规则的框架性说明,不是个案税务意见。实际适用请洽有执照的会计师或税务顾问;法规如有修订,请以泰国财政厅(กรมสรรพากร)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