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該誰負責?寇斯定理教你用談判解決「代價歸屬」的爭議
當財產權清楚、協商成本夠低,外部性糾紛該由誰負責,答案不該靠吵架或打官司決定,而是該問誰能用最低成本先解決問題,再透過協商把利益分攤清楚——這就是讓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納德·寇斯成名的「寇斯定理」。
芭達雅步行街後巷,阿明(化名)開的live band酒吧「藍浪Blue Wave」開了快兩年。每晚十點一過,貝斯聲就從騎樓一路震到隔壁兩棟。生意是真的好——歐美背包客、俄羅斯遊客,一晚翻兩輪桌,阿明靠這間店養活了七個員工。
問題是隔壁那棟精品酒店,老闆娘頌西經營的是「安靜度假」路線,主打給追求私密感的家庭客與銀髮族。半年來,酒店訂房網站上開始出現「隔壁酒吧太吵,睡不好」的負評,頌西數過,這類留言已經影響了至少兩成的回頭客。她找上阿明談過三次,阿明每次都說「我有營業執照,合法經營到凌晨一點,你去跟觀光局投訴也沒用」。頌西則回:「你吵到我生意都做不下去,憑什麼要我自己吞下去?」
兩邊都覺得自己有理,談判卡在「到底誰該負責、誰該出錢解決」這個死結上——這正是這一講要拆解的問題。
為什麼
經濟學上,阿明的音樂對頌西造成的困擾,叫做「負外部性」——一方的行為讓第三方承擔了沒有被計入價格的成本。傳統上,英國經濟學家亞瑟·塞西爾·庇古(Arthur Cecil Pigou)在1920年代提出的解法是:既然市場價格沒有反映這個成本,政府就該用稅或罰款,把外部成本「內部化」到肇事者身上——這也是後來各國「污染者付費」制度的理論源頭。
但1960年,後來拿下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家羅納德·寇斯(Ronald Coase),在他的經典論文《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裡提出了一個反直覺的觀點:只要財產權界定清楚、協商成本夠低,不管一開始把「權利」判給誰,雙方最終都會談出同一個最有效率的結果——這就是後世所稱的「寇斯定理」。他引用了一起19世紀英國判例(Sturges v. Bridgman,糖果商的機器噪音吵到隔壁醫生的診間)來說明:與其糾結「誰本來有權利這樣做」,不如先問「誰能用最低成本解決問題」。換句話說,阿明有沒有執照,頌西的客人有沒有權利要求安靜,重要性都不如「誰能用更便宜的方式把問題解決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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