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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協議:章程之外的君子契約

23/10/2025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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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協議:章程之外的君子契約
圖/Photo by Vitaly Gariev on Unsplash

公司章程只是泰國《民商法典》要求的法定最低限度,真正決定合夥人能不能善終的,是另一份沒有官方格式、卻更重要的文件:股東(合夥人)協議。本講拆解競業禁止、退出機制、僵局條款三個最容易埋雷的角落。

某泰國中小企業由三位股東共同創立:一位泰籍夥伴負責當地關係與土地租賃,兩位外籍夥伴分別負責供應鏈與行銷。公司登記時,律師事務所提供了一份標準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三人簽一簽、公司就順利開張,生意也做得不錯,前兩年相安無事。第三年,其中一位外籍股東因家庭因素想退出,卻另外用配偶的名義在附近開了一家幾乎一樣的店;另外兩位股東想買回他的股份,卻發現章程裡完全沒有寫股權要怎麼估價、誰有優先承購權、他能不能馬上去開競爭店面。三人僵持不下,公司帳務停擺半年,最後只能各自委任律師談判,多花的律師費比當初省下的一份協議費高出十幾倍。

為什麼

泰國有限公司的設立與治理,主要依據《民商法典》(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關於有限公司的章節。這部法律規定了公司必須有的最低治理架構——股東會、董事會、章程的法定格式——但它保護的是「公司這個法人」與「一般債權人」,不是量身保護「你和你夥伴之間的合夥關係」。換句話說,章程回答的是「公司怎麼合法存在」,不是「你們兩個人吵起來怎麼辦」。

真正能回答後面這個問題的,是一份額外簽署、不需要送公司註冊局、卻對股東彼此具有合約拘束力的文件:股東協議(Shareholders' Agreement)或合夥人協議(Partnership Agreement)。它是「君子協議」的升級版——不是靠交情,而是靠白紙黑字,把交情耗盡之後該怎麼辦,先講清楚。若合夥人中有外資股東,另需留意泰國《外商經營法》(Foreign Business Act)對特定行業外資持股上限(常見是不逾49%)與土地持有限制,實際比例與可否適用豁免(如美泰友好條約、BOI)請諮詢當地律師或會計師確認現行規定。

怎麼做

1. 競業禁止(Non-Compete)

把「不能用配偶、朋友、其他公司的名義做一模一樣的生意」寫進協議,明訂:禁止範圍(哪些業務項目)、地理範圍(哪個省份或商圈)、時間長度(離開後多久內有效)。範圍寫得太寬,日後在泰國法院可能因為「不合理限制交易」而被認定無效或效力打折;範圍寫得太窄,等於沒寫。合理的做法是鎖定「與公司直接競爭的核心業務」,而不是「任何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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