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人搞錯的一條:租車的進項稅一樣不能扣
「改用租的,VAT 就能扣」是台商圈流傳最廣、也最貴的一個誤解。局長公告第 42 號把購買、附條件買賣、租賃、受讓四種取得方式並列寫死,租賃就寫在裡面。這一講講透為什麼租金發票上明明有 VAT 卻扣不到、例外為什麼只開給租車公司自己,以及三年內改裝要追回的陷阱。
春武里府(ชลบุรี)阿瑪塔工業區旁的一場商會餐敘,「合泰精密」的老闆林先生聽隔壁桌一位做電子代工的同鄉講了一句話,回去就把公司的三台主管座車全部處理掉了。那位同鄉說:「車子不要買,改用租的。租金開發票有 VAT,進項稅可以扣,一年下來差很多。」
林先生回公司算了一下。三台車,每台月租三萬六千泰銖,租金發票上各有一筆百分之七的 VAT。他請會計從下個月起,把這幾張租金發票的進項稅一併申報扣抵。會計問了一句「這個好像不能扣」,林先生回她:「人家做了好幾年了,都沒事。」
一年八個月之後,稅局來查。那些從租金發票上扣抵的進項稅,一筆都不被承認,全數剔除、補稅,再加上罰鍰與滯納金。林先生打電話去問那位同鄉,對方支支吾吾——他公司的會計其實一直沒有真的拿去扣,是他自己以為可以扣。
「改用租的,VAT 就能扣」是台商圈流傳最廣、也最貴的一個誤解。這一講要把它徹底講清楚:不論是買、是分期、是租、還是別人過戶給你,只要是座位不超過十人的乘用車,進項 VAT 一律不得扣抵。租,一樣不能扣。
為什麼
先講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泰國《稅法典》關於進項稅不得扣抵的那一條,本文一個字都沒有提到車。
Revenue Code Section 82/5(มาตรา 82/5)列了六款不得扣抵的進項稅,涵蓋沒有合格稅務發票、發票記載不完整、與經營無關的支出、招待費等情形。翻遍這六款,找不到「汽車」兩個字。所以偶爾會有人拿著法條說「法律根本沒禁止租車扣抵」——就字面而言,他沒說錯。
關鍵在第六款:「其他由局長規定者」。這一款把界定權授權給稅務局局長,讓局長用公告去補。而車輛的限制,就寫在局長依這一款發布的公告裡:
ประกาศอธิบดีกรมสรรพากร เกี่ยวกับภาษีมูลค่าเพิ่ม (ฉบับที่ 42) ข้อ 2 (1)
ภาษีซื้อที่เกิดจากการซื้อ เช่าซื้อ เช่า หรือรับโอนรถยนต์นั่งและรถยนต์โดยสารที่มีที่นั่งไม่เกิน 10 คน
白話翻譯:因為購買、附條件買賣、租賃或受讓座位不超過十人的乘用車與客車而產生的進項稅,不得扣抵。
所以引用法源的時候,完整的寫法是 Revenue Code Section 82/5(6) + 局長公告第 42 號。只寫 Section 82/5 是不完整的——因為 Section 82/5 本文並沒有規定車輛,真正的規定在公告裡。這個細節值得記住:跟會計師或稅局討論時,引對出處,對方就知道你看的是全套。
條文列的四種取得方式,租賃就寫在裡面
把 ข้อ 2 (1) 裡並列的四個詞拆開來看,答案就一目了然。
| 泰文原詞 | 中文 | 白話說明 | 進項 VAT |
|---|---|---|---|
| ซื้อ | 購買 | 一次付清買下,車籍登記在公司名下 | 不得扣抵 |
| เช่าซื้อ | 附條件買賣 | 分期付款,繳完最後一期車就過到你名下 | 不得扣抵 |
| เช่า | 租賃 | 按月或按日付租金,車自始至終不是你的 | 不得扣抵 |
| รับโอน | 受讓 | 別人把車過戶給你,含贈與與併購移轉 | 不得扣抵 |
這張表就是本講的全部答案。條文一次把四種取得方式並列寫死,正是為了堵住「換一種方式取得就能扣」的空間。而「改用租的」剛好落在第三格——เช่า,租賃,明明白白寫在條文正文裡。不是解釋出來的,不是推論出來的,是條文自己列的第三個詞。
那為什麼租車公司自己買車可以扣?
同一條的第二段留了一個例外:如果納稅人本身就是以銷售這類車輛為業,或是以自有車輛提供出租服務的登記營業人,不受這項限制。
差別在於「這台車對這家公司是什麼」。對租車公司來說,那些車是它的存貨或生財設備——買進來就是為了賣掉或租出去賺錢,車輛本身就是它的營業內容。對你來說,車是給主管代步用的自用資產,不是你要賣的東西,也不是你拿去收租的商品。
這也解釋了一個很多老闆覺得不公平的現象:同一台車,租車公司買進的時候扣得到進項稅,你租過來卻扣不到。不是稅局偏心,而是這項例外只開給「做這門生意的人」,承租人不在裡面。要補充的是,例外的認定看的是實際營業內容——不是在公司章程的營業項目裡多加一行「汽車租賃」,就能把自家主管座車變成可扣抵。
發票上明明有 VAT,為什麼扣不到?
這是最讓人困惑的一點。租車公司是合法的 VAT 登記營業人,它出租車輛要開立稅務發票、要向你收百分之七的 VAT、要把這筆銷項稅繳給稅局——它那一端完全正確,發票也是真的。
問題出在你這一端。你付出去的那筆 VAT,本來應該可以當成進項稅去沖抵你自己的銷項稅,但公告第 42 號把這條路擋掉了。扣不掉的進項稅不會憑空消失,它會變成你的成本——會計上直接併入租金費用一起認列。
這裡要接上第二講的數字。租車費用每車每月三萬六千泰銖的上限,是含 VAT 的。換句話說,租金加上那筆你扣不到的 VAT,合計要落在三萬六千之內,超過的部分連所得稅的費用都列不到。很多人在算租車划不划算的時候忘了把 VAT 算進上限裡,實際能列到的租金會比原本以為的少一截。
另一件完全不同的事:付租金的當下,還要先扣繳 5%
上面講的是「租金發票上的 VAT 不能拿去扣抵」。接下來這一件事跟它完全無關,卻常常被一起搞混——公司付租金給租賃公司的當下,還有一個扣繳 5% 所得稅的義務。
成立的條件是:企業承租車輛,而且車輛占有實際交付(ส่งมอบการครอบครองรถยนต์)給承租人使用。這種安排在稅法上就是「租賃」,承租人(也就是你的公司)付租金給出租人時,必須先扣繳 5% 的所得稅,開立扣繳憑單給收款人,並在次月 7 日內把扣繳下來的稅款繳給稅局。
法源:稅務廳令第 4/2528 號(คำสั่งกรมสรรพากรที่ ท.ป. 4/2528)
命令特定所得的給付人負有扣繳義務,租賃所得(มาตรา 40 所得)在列管範圍內。
換成實際動作就是:付租金的時候,你實際匯出去的只有 95%,另外的 5% 不是省下來的錢,而是你代租賃公司先繳給稅局的稅,同時要開一張扣繳憑單給對方,讓它自己結算時可以拿去抵。至於扣繳的計算基礎(含不含 VAT、各項費用怎麼拆)屬於事實認定,請以你的會計師判斷為準。
兩件事放在一起對照,界線就清楚了:
| 比較項目 | 進項 VAT 不能扣 | 租金要扣繳 5% |
|---|---|---|
| 是哪一種稅 | 加值稅(VAT) | 所得稅(就源扣繳) |
| 法源 | Section 82/5(6) + 局長公告第 42 號 ข้อ 2 (1) | 稅務廳令第 4/2528 號(ท.ป. 4/2528) |
| 影響什麼 | 租金發票上的 VAT 不能拿去沖抵自己的銷項稅,變成你的成本 | 付租金時只付 95%,另外 5% 要幫租賃公司先繳給稅局 |
| 什麼時候發生 | 申報 VAT 的時候 | 每次付款的當下,並在次月 7 日內繳庫 |
最後補一條界線:這一節講的是租賃(ลีสซิ่ง,長租、通常附買回選擇權),扣繳是在每一次實際付款時依 5% 執行。附條件買賣式的租購(เช่าซื้อ)在這條上處理不同,扣繳的規則與時點都不一樣,不可以套用同一套邏輯——遇到附條件買賣式的安排,務必另外問會計師該怎麼處理。
改裝陷阱:三年內改成乘用車,扣過的要吐回來
同一份公告的 ข้อ 2 (11) 還埋了一個時間限制。原本不屬於乘用車的車輛(例如皮卡貨車),它的進項稅本來是可以扣的;但如果在取得後三年內把它改裝成座位不超過十人的乘用車,先前扣抵的進項稅要追回。
這一條針對的就是「先用非乘用車的身分把 VAT 扣掉,事後再改裝來自用」的操作。台商圈很愛的四門皮卡正好踩在這條線的邊緣,情況比想像中複雜,下一講會整講專門處理。這裡先記住一件事:車買回來之後動過改裝,時間點會影響稅。要改裝之前,先問會計師。
怎麼做
第一步:把「發票上有 VAT」和「這筆 VAT 能不能扣」分成兩件事
這是兩個各自獨立的問題。開立銷項稅是對方的義務,扣抵進項稅是你的權利,而你的權利受法令與局長公告的限制。以後看到車輛相關的發票,順序要反過來:先問「這台車是不是座位不超過十人的乘用車」,是的話就預設不能扣,再去確認自己有沒有落在例外裡。不要看到發票上印著 VAT 就直覺往進項欄填。
第二步:把公司現有的車輛安排列出來,逐台判斷
| 車輛安排 | 進項 VAT | 所得稅上的費用限制 |
|---|---|---|
| 自購乘用車(座位 ≤ 10 人) | 不得扣抵 | 折舊只認成本一百萬泰銖以內的部分 |
| 附條件買賣分期買乘用車 | 不得扣抵 | 同上,分期利息計入成本後一併受一百萬上限 |
| 月租/年租乘用車 | 不得扣抵 | 每車每月三萬六千泰銖上限(含 VAT) |
| 日租乘用車 | 不得扣抵 | 每車每日一千二百泰銖上限(含 VAT) |
| 附司機租賃乘用車 | 不得扣抵 | 同樣受上述租金上限限制 |
| 關係企業或股東過戶進來的乘用車 | 不得扣抵(屬受讓) | 依取得成本認列,同受一百萬上限 |
特別提醒最後兩列。附司機的租賃(เช่ารถพร้อมคนขับ)不會因為多了一位司機就變成「服務」而脫離限制;股東把自己的車過戶進公司,也不會因為沒有付錢就不算取得——受讓(รับโอน)本來就是條文列的四種方式之一。
第三步:檢查過去有沒有誤扣
如果看到這裡發現公司過去確實把乘用車的進項稅拿去扣了,不要當作沒看見,但也不要自己動手去改前期申報。先做兩件事:第一,請會計把過去申報期間內與車輛相關的進項稅發票整理出來,算清楚金額多少、扣了幾期;第二,帶著這份清單去找有執照的稅務顧問或簽證會計師,由他判斷該不該主動更正申報、怎麼更正。主動處理與被查出來,後果差別很大,但怎麼處理是專業判斷,不是自己上系統改數字。
第四步:如果你真的屬於例外,證據要留得住
汽車買賣業、租賃業、接送服務業者確實可以扣,但這項例外禁得起查核才有意義。要備妥的至少包括:公司登記與實際營業內容一致、車輛用途紀錄(這台車是租出去了,還是主管在開)、租賃合約、租金收入紀錄。同一家公司如果既有出租車輛、也有主管自用車,兩邊要分得開——分不開的時候,舉證責任在你身上。
本節所述僅供理解規則方向。個別公司的車輛安排是否落在例外範圍、過去申報是否需要更正,都涉及事實認定,請洽有執照的稅務顧問或簽證會計師。
🔧 AI 動手做:公司車輛 VAT 扣抵自我檢查
規則講完了,最實際的一步是把自己公司的車輛安排攤開來,逐台確認 VAT 的處理是不是對的。下面這段提示詞會依你填的實際狀況產出一份檢查表,並告訴你每一台車該向會計問哪一句話。
你是一位協助在泰國經營的中小企業釐清稅務處理的顧問。請幫我做一份「公司車輛進項 VAT 扣抵自我檢查表」,讓我可以拿去跟公司會計逐台確認。 我的公司資訊: - 主要營業內容:[例如塑膠射出/食品貿易/物流倉儲/餐飲連鎖] - 公司是否為 VAT 登記營業人:[是/否] - 公司登記的營業項目裡有沒有汽車買賣或汽車租賃:[有/沒有/不確定] 我公司目前的車輛(請依實際情況逐台列出,每台一行): - 車輛用途:[主管座車/業務用車/送貨/員工接駁/其他] - 車種(依行照登記):[乘用車/皮卡/廂型車/貨車,不確定就寫不確定] - 座位數:[填入] - 取得方式:[自購/分期付款(เช่าซื้อ)/月租/日租/附司機租賃/股東或關係企業過戶] - 月付金額與發票上有沒有 VAT:[填入] 輸出請分成四個部分: 1. 逐台檢查表(表格):欄位為 車輛、取得方式、進項 VAT 能不能扣(並註明依據是哪一款)、所得稅費用有沒有上限、目前公司的做法(留空給我填)、有沒有風險。 2. 針對我填的資料中「不確定」或資訊不足的項目,列出我需要去查什麼文件才能確認(例如行照上的車種欄位怎麼看)。 3. 我該向會計逐句問的問題清單,每一台車至少一句。 4. 如果檢查下來可能有過去誤扣的情形,請告訴我接下來該找誰、要準備哪些資料,但不要建議我自行更正申報。 請注意:不要教我任何規避或減少被查核機率的做法;不要替我推算可以省下多少稅;遇到有爭議或需要事實認定的情形,請直接說明爭議在哪裡,並建議我洽有執照的稅務顧問,必要時向稅局申請解釋函令。
本週就能做的一步
今天下班前只做一件事:打開最近一期的 VAT 申報(ภ.พ.30)附表,用眼睛掃一遍進項稅明細,看看裡面有沒有車商、租車公司、汽車保養廠開來的發票。如果有,把那幾筆圈起來。
接著問會計三句話:這幾筆進項稅是哪一台車的?那台車行照上登記的車種是什麼、幾個座位?如果是座位不超過十人的乘用車,我們為什麼扣了?三句話問完,你大概就會知道公司在這一條上是安全的,還是有一筆帳需要盡快找專業的人處理。
📎 法源依據:Revenue Code Section 82/5(6)(มาตรา 82/5 แห่งประมวลรัษฎากร)+ ประกาศอธิบดีกรมสรรพากร เกี่ยวกับภาษีมูลค่าเพิ่ม (ฉบับที่ 42) ข้อ 2 (1) 與 ข้อ 2 (11)。租金就源扣繳 5%|稅務廳令第 4/2528 號(คำสั่งกรมสรรพากรที่ ท.ป. 4/2528)。乘用車折舊上限|Revenue Code Section 65 ter、Royal Decree (No. 145)。
⚠ 本文依 2026-08 現行規定整理,提供的是稅務扣抵規則的框架性說明,不是個案稅務意見。實際適用請洽有執照的會計師或稅務顧問;法規如有修訂,請以泰國財政廳(กรมสรรพากร)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