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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做生意的特殊限制:外商经营法、名义股东与土地持有

24/04/2025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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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做生意的特殊限制:外商经营法、名义股东与土地持有
图/Photo by Christian Chen on Unsplash

泰国《外商经营法》对外资设下三张限制清单,多数服务业外资持股上限49%;用泰籍人头规避限制(名义股东)是刑事风险,土地持有也另有专法规范。本讲拆解限制逻辑、合法变通路径,并提供AI合规健检提示词。

某泰国中小企业由一位台商与泰籍配偶共同出资设立餐饮兼零售公司。设立时会计师建议“泰股占51%、台商占49%”,账面上完全合法;但股东们另外私下签了一份“代持协议”,约定泰籍股东名下的51%股份分红、决策权其实全数归台商。三年后公司规模扩大要申请银行融资,银行尽职调查发现代持协议,直接拒贷;更麻烦的是,商务部(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 DBD)事后查核相同结构的同业,依《外商经营法》对名义股东(nominee)安排开罚,公司负责人与泰籍人头股东双双面临刑事责任。这不是特例——泰国中小企业圈长期流传“找泰籍人头凑股份”的做法,但法律风险从未消失,只是很多人抱侥幸心态没被查到而已。

为什么

泰国自1972年《外人经商法》(Alien Business Law) 演变到现行的《外商经营法》(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1999年公布施行),核心逻辑是“保护特定产业由泰资主导”。法律把外资受限的行业分成三张清单(List 1/2/3),涵盖范围从媒体、土地交易,到零售、餐饮、法律与会计服务等许多中小企业常见业种。落在清单内的行业,外资持股原则上不得超过49%,若要突破需要另外申请“外商营业执照”(Foreign Business License)或透过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取得的优惠身分豁免。经营者若不理解这套限制的立法目的,很容易误以为“凑股权比例”是万能解法,却忽略了泰国法律对“名义持股”(nominee shareholding)本身另有明文禁止——即使股权登记表面合法,只要有代持协议、股利实际流向、决策权归属能证明泰籍股东只是人头,一样构成违法。这也是为什么本讲要独立于税务(另见“泰国税务”课程)与BOI优惠(另见“BOI 投资促进”课程)之外,单独处理“能不能做、能做多少”的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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