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协议:章程之外的君子契约
公司章程只是泰国《民商法典》要求的法定最低限度,真正决定合伙人能不能善终的,是另一份没有官方格式、却更重要的文件:股东(合伙人)协议。本讲拆解竞业禁止、退出机制、僵局条款三个最容易埋雷的角落。
某泰国中小企业由三位股东共同创立:一位泰籍伙伴负责当地关系与土地租赁,两位外籍伙伴分别负责供应链与行销。公司登记时,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一份标准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三人签一签、公司就顺利开张,生意也做得不错,前两年相安无事。第三年,其中一位外籍股东因家庭因素想退出,却另外用配偶的名义在附近开了一家几乎一样的店;另外两位股东想买回他的股份,却发现章程里完全没有写股权要怎么估价、谁有优先承购权、他能不能马上去开竞争店面。三人僵持不下,公司账务停摆半年,最后只能各自委任律师谈判,多花的律师费比当初省下的一份协议费高出十几倍。
为什么
泰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治理,主要依据《民商法典》(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关于有限公司的章节。这部法律规定了公司必须有的最低治理架构——股东会、董事会、章程的法定格式——但它保护的是「公司这个法人」与「一般债权人」,不是量身保护「你和你伙伴之间的合伙关系」。换句话说,章程回答的是「公司怎么合法存在」,不是「你们两个人吵起来怎么办」。
真正能回答后面这个问题的,是一份额外签署、不需要送公司注册局、却对股东彼此具有合约拘束力的文件: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或合伙人协议(Partnership Agreement)。它是「君子协议」的升级版——不是靠交情,而是靠白纸黑字,把交情耗尽之后该怎么办,先讲清楚。若合伙人中有外资股东,另需留意泰国《外商经营法》(Foreign Business Act)对特定行业外资持股上限(常见是不逾49%)与土地持有限制,实际比例与可否适用豁免(如美泰友好条约、BOI)请咨询当地律师或会计师确认现行规定。
怎么做
1. 竞业禁止(Non-Compete)
把「不能用配偶、朋友、其他公司的名义做一模一样的生意」写进协议,明订:禁止范围(哪些业务项目)、地理范围(哪个府或商圈)、时间长度(离开后多久内有效)。范围写得太宽,日后在泰国法院可能因为「不合理限制交易」而被认定无效或效力打折;范围写得太窄,等于没写。合理的做法是锁定「与公司直接竞争的核心业务」,而不是「任何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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