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者的合法路線:不用人頭也能在泰國做生意
不借人頭,新進者在泰國還有哪些合法路線?本講整理公司面三條正路(BOI、FBL/FBC、真實合資)與土地面的合法用地方式,並明確標示仍是草案的修法與台灣人不適用的《美泰友好條約》。依 2026-10 現行規定。
前面三講談的是風險:為什麼 2026 年泰國對人頭安排全面收網、法律怎麼定義人頭、稽查時看什麼文件。這一講換個方向:如果你是剛要進泰國的新進者,不借人頭,到底有哪些合法的路?本講內容依 2026-10 現行規定整理。
先給結論:合法路線是有的,但每一條都有「代價或條件」。沒有哪一條是「不用付出任何東西、又能百分之百掌控公司與土地」。人頭安排之所以誘人,就是因為它看起來省掉了這些代價;而現在的執法趨勢,是讓這種省法越來越站不住腳。下面分「公司面」與「土地面」兩部分來看。
公司面:三條正路
泰國《外國人經商法》規定,外國人持股 50% 以上,公司就被視為「外國人」,受三張限制清單管制。想在受限制的業務領域合法經營,主要有三條路。
第一條:BOI 投資促進
符合 BOI 公告業別的投資案,取得促進證書後,可以 100% 外資持股,也可以申請取得業務所需的土地。這一條在本站已有專門的課程,申請流程、非稅務優惠與但書請看 〈不用泰籍人頭股東:BOI 核准後,100% 持股與買地權怎麼拿〉與 BOI 投資促進課程,這裡不重複。要記住的只有一點:它不是人人適用,業別要符合,投資計畫與合規義務也要持續履行。
第二條:外國人經商執照(FBL)與經商證明(FBC)
如果你的業務在限制清單內、又不走 BOI,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外國人經商執照」,依《外國人經商法》第 17 條辦理。它是「經核准才能做」,不是登記就有,核准與否取決於主管機關的審查。
另有「經商證明」(FBC),依第 12 條辦理,適用對象是已取得 BOI 促進或位於工業區的外國人業者。簡單說:FBL 是給一般限制業務的許可,FBC 是給 BOI 與工業區這兩種情境的證明,兩者不要混為一談。
第三條:真實合資
找泰籍夥伴合資本身完全合法,關鍵在「真實」兩個字:泰籍股東真的出資、真的參與經營、真的承擔風險與分享利潤。如果泰籍股東只是掛名,出資其實來自外籍人士,或者靠第 3 講列的那些控制安排(例如預簽空白股權轉讓書、不合理的否決權、借款質押股份)把泰籍股東架空,那就不是合資,而是人頭。
真實合資的代價也很具體:你要把一部分控制權與利潤,真實地分給另一個人。如果你不願意這樣做,就不是合資這條路適合你,應該回頭看 BOI 或 FBL。
為什麼強調「真實」?因為泰國法院看的是實質,不是持股比例。最高法院第 2252/2560 號判決中,離岸公司雖然只持有 35% 的股份,法院仍認定它是該泰國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屬於外國人經營受限的房地產業務。另一則第 5457/2560 號判決中,外籍人士以「借款協議」的形式出資,法院認定借款其實是掩飾,目的是借泰國人的名義持股、規避《外國人經商法》。這兩則判決共同的意義是:文件長什麼樣子不重要,錢從哪裡來、誰在做決定,才是重點。
土地面:外國人能怎麼用地
《土地法》第 86 條的原則是外國人不得取得土地,所以土地面的合法路線,多半是「取得使用權」而不是「取得所有權」。以下逐項說明。
租賃登記:最長 30 年,續約不是保障
依《民商法》第 540 條,不動產租賃經登記,最長 30 年。這是最常見、也最單純的合法用地方式。但有一點務必講清楚:30 年屆滿後能不能續租,是租賃契約雙方的約定,不是法律給你的保障。很多人聽到「30 年可續約」,就以為可以無限續下去;實際上,如果契約沒有寫清楚續約條件、或到期時地主不同意,你就必須面對到期。簽約時要把續約條款、土地轉手時的效力、廠房與裝修的處理,都寫進契約並請律師審閱。
地上權與用益權
除了租賃,泰國民商法還有「地上權」(สิทธิเหนือพื้นดิน)與「用益權」(สิทธิเก็บกิน)兩種物權。概念上,地上權是在他人土地上擁有建築物或工作物的權利;用益權則是使用並收取他人財產收益的權利。兩者都需要依法登記,年限與條件各有規定,細節本講不展開,請律師依個案評估。
要提醒的是:這些工具是為了真實的使用需求而設計。如果拿來包裝成「實質上等於買地」的安排,同樣會被實質審查,風險不會因為名稱不同而消失。
公寓:外籍持分總上限 49%
在符合《公寓法》的案場,外國人可以合法持有公寓單位的所有權,但同一棟公寓所有單位的外籍持分,合計不得超過 49%。這是「棟」的總量上限,不是每位買家各自 49%。買之前要確認該棟的外籍額度是否還有剩。
《土地法》第 96 條之 2(Section 96 bis/มาตรา 96 ทวิ):投資 4,000 萬泰銖以上
外國人若投資達 4,000 萬泰銖以上,並經核准,最多可取得 1 萊(rai)的住宅用地。這是有投資門檻、要事前核准的特別管道,目的是住宅用地,不能拿來做一般營業用地。
BOI 核准的業務用地與工業區
如果是營業需要的土地,BOI 核准的業務用地是正規管道,用途限定在經營所需;工業區內的土地與廠房,則有工業區管理機構的規則可循,外資經營者也可以搭配前述的經商證明(FBC)。這兩者都以「真實營業」為前提。
兩件仍是草案:請不要據此行動
新聞上常看到兩個「修法利多」,但截至 2026-10,兩者都還不是現行法。在正式公告生效之前,請不要依據它們做任何投資或結構安排。
- 草案一:10 類業務擬自限制清單移除。外國人經商法修正方向,擬將軟體開發、集團內管理服務、傳統農產品國內貿易等 10 類業務自限制清單移除。內閣於 2025-04-22 原則同意,商業發展廳於 2026-01-29 公布類別,但最終條文尚待內閣通過,也尚未見皇家公報公告。這是草案,尚未生效。
- 草案二:租約延長至 99 年。目前法定上限仍是 30 年,99 年的租期只是草案構想,尚未完成立法。這是草案,尚未生效。
《美泰友好條約》:台灣人不適用
常有人聽說美國人可以依《美泰友好條約》在泰國享有較寬鬆的經商待遇,進而以為「外國人」都可以比照。事實是,這項條約只適用於美國籍,台灣人不適用,其他非美國籍的外國人也不適用。不要聽到有人說「用美泰條約就可以」就當真,請先確認你的國籍與公司結構是否真的符合。
選路之前,先問自己三個問題
第一,你的業務到底在不在限制清單內?有些業務根本不受限制,那就不需要任何特別安排,直接依一般規定設立公司即可,這一點要先確認,不要因為朋友說「外國人一定要找泰國人」就先入為主。第二,你要的是「經營權」、「土地所有權」,還是只是「能用地」?三者對應的路線完全不同,要求的代價也不同。第三,你能不能接受真實的代價:BOI 要履行義務、FBL 要等核准、合資要分出控制權、租賃要面對到期。如果三個問題都想清楚了,路線通常就浮現了;想不清楚,就是該去找泰國執業律師談的時候。
決策表:我想做什麼,走哪條路
下表把前面的內容整理成「我想做什麼、合法路線、代價或條件」三欄,只作為思考的起點,不是個案建議。
| 我想做什麼 | 合法路線 | 代價或條件 |
|---|---|---|
| 業別符合 BOI,想要 100% 外資持股與業務用地 | BOI 投資促進 | 業別要符合並通過審查,之後要持續履行投資計畫與合規義務 |
| 業務在限制清單內,又不走 BOI | 外國人經商執照(FBL,第 17 條) | 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不是登記就有 |
| 已有 BOI 促進,或設在工業區 | 經商證明(FBC,第 12 條) | 以取得 BOI 或位於工業區為前提 |
| 想與泰籍夥伴一起做 | 真實合資 | 泰籍股東真出資、真參與經營,你要真實分出控制權與利潤 |
| 只需要一塊地或廠房使用 | 租賃登記,最長 30 年 | 續約是契約約定,不是法定保障 |
| 想要使用他人土地並有自己的建物或收益 | 地上權、用益權 | 需依法登記,不可包裝成變相買地 |
| 想自住一個單位 | 公寓所有權 | 該棟外籍持分合計上限 49% |
| 投資 4,000 萬泰銖以上,要住宅用地 | 《土地法》第 96 條之 2(Section 96 bis/มาตรา 96 ทวิ) | 需經核准,最多 1 萊,限住宅用地 |
| 想等修法再說:10 類業務除名、99 年租約 | 目前沒有路線 | 仍是草案,不可據此行動 |
把這一講帶走
三句話收尾。第一,不借人頭不等於進不了泰國,BOI、FBL、FBC、真實合資都是正路,每條有各自的代價。第二,土地面以使用權為主:租賃最長 30 年且續約不是保障,公寓外籍持分總上限 49%,投資 4,000 萬泰銖以上經核准最多取得 1 萊住宅用地。第三,兩件草案與《美泰友好條約》都不能當作你的依據。
延伸閱讀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說明,依 2026-10 現行規定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情況請諮詢泰國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