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台商篇(一):先體檢,你是哪一種情況
當年找員工、太太或會計師介紹的人掛名,是台商圈的常態。2026 年規則變了,改變的不只是罰則,而是審查的方式。這一講用「業務性質 × 泰籍股東實況」的分類矩陣和十個自我體檢問題,幫你看清自己是哪一格。
先看一位老台商的畫像
陳先生是一個虛構的人物,不指任何真實的人。他在 1998 年來到泰國,當時在台灣做五金加工,客戶要求就近在東南亞供貨,他就在曼谷近郊的工業區租了廠房、買了機器。會計師朋友告訴他:外國人想在泰國開公司,泰國人要占 51%,這是規矩,人可以幫你介紹。陳先生沒有多想。登記的時候,泰籍股東欄裡寫的,可能是一位他幾乎不認識的人,可能是公司剛雇的行政小姐,也可能是他的太太。簽了幾份文件,公司就開張了。
這樣做的人不是少數。在 1990 到 2010 年代,找員工、找太太、找會計師介紹的人掛名,在台商圈裡幾乎是「大家都這樣做」的默契。沒有人覺得自己在做壞事,只覺得這是「遵守 49% 上限」的方法。這一講不批判當年的選擇,那個年代有那個年代的環境,也有很多人是在不完整的資訊下做決定。要談的是:依 2026-10 現行規定,執法的方式,已經和當年很不一樣了。
先列幾件已公開的事實。2026 年 4 月 1 日起,中央公司登記處命令第 1/2569 號生效,有外資參與的公司在登記或變更時,泰籍股東要提交投資確認書與資金來源證明。2026 年 8 月 1 日起,命令第 2/2569 號把審查範圍擴大到「設立之後」的股東、董事與簽章權人變更,泰籍出資人還要附 3 個月的銀行對帳單。2026 年 7 月 15 日,依公開報導,巴吞他尼府有 2 名泰國人、5 名台灣人被捕。2026 年 9 月 30 日,DBD 公布篩查 125,622 家公司的結果。DBD 同時聲明:被送交使館的名單,不代表這些公司已被認定違法。
這一講做什麼、不做什麼
這一講是「體檢」。我們會用兩個維度,把老台商的情況分成不同的格子,再給你十個自我檢查的問題。它不是轉正的施工圖,轉正的路徑放在第 6 講;它也不是個案判斷,不會有任何一格讓我們對你說「你這種沒事」。每一格寫的,只是這種情況通常會遇到的問題性質。
還有一件事請先記住:在還沒搞清楚自己是哪一格之前,先不要動手去改股東名冊、換董事或換簽章人。原因我們在後面會講到。
先把法律的底線講清楚
第一部分是外國人經商法。依法,外國人持股過半,也就是 50% 以上,就屬於「外國人」,受三張限制清單管制。第 36 條規定,泰國人不得擔任外國人的名義人,協助外國人經營受限制的業務。第 37 條是罰則:泰籍名義人與外籍實際出資人同罰,最高 3 年徒刑,及/或罰金 10 萬到 100 萬泰銖;法院可以命令終止持股或合夥,不遵守的,每日再加罰 1 萬到 5 萬泰銖。
第二部分是土地法。第 86 條規定,外國人原則上不得取得土地。第 111 條規定,外國人違法取得土地,最高 2 年徒刑,及/或罰金最高 2 萬泰銖。第 113 條規定,泰國人或法人為外國人取得土地,也就是擔任名義人,同樣受罰。第 94 條規定,違法持有的土地,土地廳可以命令在 180 天到 1 年內處分,逾期由土地廳強制處分。
第三部分是法院怎麼看。最高法院第 5457/2560 號判例中,外籍人士以「借款協議」的形式出資,法院認定借款其實是掩飾,目的在借泰國人的名義持股,規避外國人經商法。第 2252/2560 號判例中,離岸公司只持有 35% 的股份,法院仍認定它是該泰國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兩則判例共同的意義是:法院看的是實質,不是持股比例。2026 年的審查也加入了「實際控制」的判斷,會看董事會組成、否決權、管理合約與資金安排。
所以請注意:51/49 這個比例本身並不是問題。問題在於,那個 51% 是不是真的。
第一個維度:你的業務是哪一類
第一個維度是業務性質。分三類,這三類不是互斥的,公司名下有土地的情況,可能同時落在前兩類的任何一類。
A1:業務根本不在限制清單
有些業務可能根本不在三張限制清單裡,例如有些純製造出口的業務。如果真是這樣,當年找人掛名,可能本來就不需要。但請注意,這裡不能斷言任何具體業別一定不受限。清單的內容、你的業務如何歸類,還有你「登記的業務」與「實際在做的事」是否一致,都要由律師確認。請讓律師幫你確認業務歸類,不要靠記憶或同行的說法。
A2:業務屬於限制清單
如果你的業務屬於限制清單,外國人想要經營,原則上需要取得外國人經商執照、經商證明或 BOI 的核准,否則就只能與泰籍股東真實合資。這一格是「名義人」問題最受關注的地方,因為經商法第 36、37 條處理的,正是泰國人替外國人擔任名義人、協助經營限制業務的情況。
A3:公司名下有土地
土地是另一套法律,也就是土地法,它不是經商法的延伸。業務沒有問題,不代表土地沒有問題。如果公司名下有土地,要看的是:這家公司在法律上算不算外國人、土地當初是怎麼取得的、資金來自哪裡。這些都需要律師逐案確認。
第二個維度:泰籍股東的實況
第二個維度是登記在泰籍股東名下的那些股份,背後到底是什麼情況。分成四種。
B1:真有出資、真的參與
泰籍股東用自己的錢出資,也實際參與公司的決策。這是 51/49 結構原本該有的樣子。這一格的問題性質比較單純,但 2026 年起審查看的是「實際控制」,所以還要檢視:董事會、否決權、管理合約這些安排,是不是讓外籍一方實際上掌握了所有決定。
B2:純掛名,是配偶
名義人是你的太太或先生。這一格的特點是,感情與信任通常很深,但法律上並不會因為是夫妻就換一個判斷。名義人與出資人同罰的原則照樣適用。再加上配偶關係牽涉財產、繼承與離婚,問題會比一般股東更複雜。泰籍配偶買地,土地廳也要求與外籍配偶當面簽署「購地資金為個人財產」的切結。
B3:純掛名,是員工或朋友
名義人是公司的員工,或是多年的朋友。這一格最大的變數是「人」。員工會離職、朋友會搬家、關係會變化。名義人還是你的員工的時候,事情可以商量;名義人離開了,或者關係不好了,要請對方配合,就可能變得很困難。
B4:純掛名,是會計師或仲介安排的陌生人
名義人是會計師或仲介介紹的人,你可能只見過一兩次面,甚至根本沒見過。這一格的問題性質通常最嚴重:你不確定對方在哪裡、對方是否還在世、對方是否同時掛在別的公司。2026 年 5 月,DSI 調查蘇美島與帕岸島 34 家疑似人頭公司,報導指出,有一名泰國人同時掛名 87 家公司。這類情況,正是這次審查最關注的。
把兩個維度放在一起:分類矩陣
下面的矩陣,橫軸是業務性質,縱軸是泰籍股東的實況。格子裡寫的是問題的性質與相對的風險高低,不是結論,也不是保證。同一家公司,可能同時落在好幾個格子。
| 泰籍股東的實況 | 業務不在限制清單 | 業務屬限制清單 | 公司名下有土地 |
|---|---|---|---|
| 真出資、真參與 | 風險相對較低。重點是確認業務歸類,並保有出資證明。 | 風險中等。重點在實際控制,是否仍由外籍一方掌握。 | 視情況而定。要看土地取得時的法律身分與資金,需律師逐案確認。 |
| 純掛名,配偶 | 業務面問題可能較小,但資金與控制權仍會被問。 | 風險高。名義人與出資人同罰,還牽涉財產與繼承。 | 風險高。土地法第 111、113 條同罰,配偶購地要簽個人財產切結。 |
| 純掛名,員工或朋友 | 業務面問題可能較小,但人事與關係變動的風險仍在。 | 風險高。名義人離職或關係生變,就難以配合。 | 風險高。土地登記在別人名下,變數最大的是人。 |
| 純掛名,陌生人 | 業務面問題可能較小,但股東是誰、能否聯絡都不清楚。 | 風險最高。對方可能掛名多家公司,甚至已聯絡不上。 | 風險最高。土地與一個陌生人綁在一起,處理空間最窄。 |
請注意兩件事。第一,「業務不在限制清單」這一欄看起來比較輕,但前提是律師確認你的業務歸類確實如此;而且,只要你的泰籍股東是純掛名,資金來源與控制權依然會被審查提問。第二,這張表只是讓你看出問題的性質,不是讓你自己對號入座之後就下結論。
自我體檢:十個問題
下面十個問題,用來幫你看清自己公司的結構。它們不是讓你回頭「整理文件」,而是讓你知道,哪些事你現在說得清楚、哪些說不清楚。說不清楚的越多,越需要先找律師談。
- 公司成立時,業務屬於哪一類?有沒有請專業人士確認過業務歸類?
- 當年泰籍股東的出資,錢是從哪裡來的?是他自己的錢,還是你的錢?
- 誰在簽支票?公司銀行帳戶的簽章權在誰手上?
- 有沒有預先簽好、空白未填的股權轉讓書放在你手上?
- 公司名下有沒有土地?土地登記在誰名下?
- 掛名的人現在還在公司嗎?你們的關係現在如何?
- 董事會的組成、否決權或管理合約,是不是讓泰籍股東其實沒有決定權?
- 有沒有借款協議、質押或類似安排,與泰籍股東的股份有關?
- 這位泰籍股東,是不是同時掛名在其他公司?
- 你最近有沒有打算改股東、換董事、增資,或更換簽章人?
其中第 7、8 兩題,和最高法院判例有直接關係:法院看的是安排的實質。而第 10 題要特別提醒:如果你的答案是「有」,請在做任何動作之前,先找泰國的執業律師。2026 年 8 月 1 日起,改股東、換董事本身就會觸發審查,這個動作,會讓你的公司在改的那一刻被看見。
「經營很久」不等於「安全」
老台商最常說的一句話是:「我都做了這麼多年,一直沒事。」這句話可以理解,但它不是一個可靠的安全依據。人頭持股不是一件在某一天發生、之後就結束的事,它是一個持續中的狀態:只要那個結構還存在,每一天它都還在。
另一個常見的想法是:「時間過了這麼久,應該已經過了追訴期。」關於追訴時效,我們查無可靠的來源可以引用,所以這裡不寫任何年數。我們能說的只有:不要以為經營很久、時間過了,就一定安全;時效怎麼算,要請教泰國的執業律師。
還有一點。2026 年 8 月 1 日之後,審查不再只看公司設立的那一刻,而是涵蓋設立後的股東、董事與簽章權人變更。也就是說,「過去沒事」和「接下來也沒事」,是兩件事。
別忘了那位曾經幫過你的人
當年幫你掛名的人,很多是出於信任或人情:員工、太太、老朋友。依法,名義人與出資人同罰,也就是說,他們面臨的刑責,和你是同一套法律。這一點,台商常常忽略,因為在你心裡,他們只是「幫忙簽個名」的人。
所以,把這件事處理好,不只是為了你自己的公司,也是為了保護那位曾經幫過你的人。這是轉正很重要的理由之一,我們在第 7 講會再詳談「人」的風險。
接下來:知道自己是哪一格,才知道走哪條路
做完這一講,希望你至少能回答三件事:你的業務大概落在哪一類、你的泰籍股東是哪一種、有哪些事你現在還說不清楚。知道自己是哪一格,才知道在第 6 講的幾條路裡,哪一條可能適合你。同樣重要的是,這幾條路的順序,比方法本身更重要。
如果想先補背景,可以讀這兩篇:
依 2026-10 現行規定。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情況請諮詢泰國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