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 借人頭的時代結束了:外國人在泰國開公司、買土地的合法之路 第 6/8 講 查看課程目錄

老台商篇(二):轉正的四條路,以及順序為什麼比方法更重要

01/10/2026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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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台商篇(二):轉正的四條路,以及順序為什麼比方法更重要
圖/Photo by Adeolu Eletu on Unsplash

2026 年 8 月 1 日起,設立後改股東、換董事、改簽章權都會觸發資金來源審查。本講說明轉正的四條路、各自的條件與代價,以及為什麼要先找律師排順序,而不是自己先改股東名冊。

這一講先說結論

上一講我們把老台商的情況分成四種:業務其實不在限制清單、有限制業務但泰籍股東真有出資、泰籍股東純掛名、公司名下有土地。這一講回答下一個問題:知道自己屬於哪一種之後,路該怎麼走。本文依 2026-10 現行規定撰寫,並且會明確區分「現行法」與「草案」,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先給兩個結論。第一,轉正不只一條路,而是四條路,要依你的情況單獨或搭配使用。第二,也是這一講最重要的:順序比方法更重要。同樣一個方法,先做或後做,結果可能天差地遠。

全講最重要的一句話:「改」這個動作本身會被看見

過去許多老台商的直覺是:結構不對,那就自己把它改對——把股東名冊改掉、換掉董事、調整簽章權,悄悄收尾。這個做法在 2026 年 8 月 1 日之前,風險相對低;現在完全不同了。

依中央公司登記處命令第 2/2569 號,自 2026-08-01 起,審查範圍從「設立」擴大到「設立後的股東、董事、簽章權人變更」。有外資參與時,須提交投資說明書,以及泰籍出資人與收款方的三個月銀行對帳單。在此之前,第 1/2569 號命令已於 2026-04-01 生效,規範修改登記讓外國人成為合夥人、或成為有簽章權董事時的審查。

換句話說,改股東、換董事、改簽章權,每一種都會觸發資金來源審查。你原本想悄悄修正的那一刻,正是整個結構被攤開檢視的那一刻。「改」這個動作本身,就會被看見。這是過去和現在最大的不同,也是老台商最可能犯的錯。

所以這一講最重要的一句話是:先找泰國執業律師排順序,不要自己先去改股東名冊。律師要先評估你的結構屬於哪一種、哪條路適合、每一步要備齊哪些文件、先後次序如何。這不是拖延,而是因為一步走錯,可能讓原本能平順處理的事,變成一件被調查的事。

還要說明:這裡講的是「先諮詢、再依專業規劃行動」,不是教你怎麼通過審查。審查看的是實質。最高法院第 5457/2560 號判例中,外籍人士以「借款協議」形式出資,法院認定借款實為掩飾,用來借泰國人名義持股、規避外國人經商法;第 2252/2560 號判例中,離岸公司僅持股 35%,法院仍認定其為該泰國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共同意義是:法院看的是實質,不是持股比例,也不是文件的外觀。

另外,不要以為經營很久、時間過了就安全。人頭持股是持續中的狀態,時效問題請直接問律師,本文不給任何年數。

四條路總覽

四條路分別是:第一,確認業務是否根本不需要人頭;第二,先取得合法資格,再調整股權;第三,讓泰籍股東變成真股東;第四,土地另案處理。它們不是四選一,常常是組合,例如公司股權走第二條、土地走第四條。以下每條路都分四件事來講:適用情況、大致做法、條件與代價、要注意什麼。沒有任何一條是「照做就沒事」。

讀這四條路時,請隨時問自己兩個問題:這一步會不會觸發登記變更?觸發之前,我有沒有先和律師確認過順序?只要這兩題的答案不確定,就先停下來,不要動。

第一條:確認業務是否根本不需要人頭

適用情況:你的業務根本不在外國人經商法的三張限制清單內。不少台商當年是聽會計師或朋友說「外國人一定要找泰國人」,才找了人掛名,其實自己的業務並不受限。

大致做法:由律師對照現行清單,確認你的業務屬於哪一類。若確實不受限制,外資持股比例本身就不是問題,結構問題的性質也不同。但這不代表問題自動消失:如果掛在泰籍名義人名下的股份實質上是你的,股權仍須由律師處理回歸,怎麼回歸、文件怎麼寫、是否觸發審查,都要事先規劃。

條件與代價:業務歸類常有灰色地帶,例如同時經營多種業務、或有附帶業務,必須靠專業判斷,不能自己認定。若公司名下有土地,土地問題仍要回到第四條處理。

要注意:外國人經商法修正草案擬將 10 類業務移出限制清單,例如軟體開發、集團內管理服務、傳統農產品國內貿易。請特別注意,這是草案:內閣 2025-04-22 原則同意,商業發展廳 2026-01-29 公布類別,但尚待內閣通過最終條文,也未見皇家公報。草案不是現行法,不可拿它當作行動依據;可以關注進度,但不能因為「反正快除名了」就不處理。

第二條:先取得合法資格,再調整股權

適用情況:你經營的是限制業務,也打算繼續經營下去,希望讓外資持股走上合法軌道。

大致做法:申請 BOI 投資促進——符合業別者可 100% 外資持股,並取得業務用地;或申請外國人經商執照(FBL,經商法第 17 條);BOI 與工業區適用的,則是外國人經商證明(FBC,第 12 條)。取得資格之後,再依法讓外資持股合法化。順序只有一個:資格在前,股權在後。

條件與代價:必須符合業別與審查條件,需要時間、文件與資本,取得之後還有持續遵循的義務。申請過程中,結構與資金來源本來就會被檢視,所以事前準備很重要。能不能取得、取得後現有股權如何銜接,都要由律師評估,沒有人能事先保證。申請細節請看 BOI 課程,這裡不重講。

要注意:不要先改股權再去申請,那等於先觸發審查、後補資格,順序顛倒。也不要把「申請中」當成免責理由。

第三條:讓泰籍股東變成真股東

適用情況:你想繼續與泰籍夥伴合作,而且對方願意成為真正的股東。

大致做法:泰籍股東真出資、真參與經營、享有真實權利,包括分紅、表決、知情與決策。這也包括放棄第 3 講談過的那些控制安排,例如優先股與否決權、預簽的空白股權轉讓書、以借款質押泰籍股東股份、以管理合約把決策集中到外方手上。

條件與代價:這是真合資,不是換一種包裝。你要讓出真實的權力與利益,雙方要重新談判;泰籍股東投入的必須是他自己的真實資金。如果業務屬於限制業務,外資持股仍不得過半,因為外國人持股 50% 以上即為「外國人」,受三張清單管制。

要注意:如果只是把文件改得好看、實質控制並沒有變,這條路沒有意義。法院看實質,這樣做反而可能讓處境更糟。

第四條:土地另案處理

適用情況:公司名下有土地。土地受土地法管制,要和公司股權分開處理。

大致做法:有三個方向。其一,改為租賃:租賃登記最長 30 年(民商法第 540 條),續約屬契約約定,不是法定保障。其二,出售給真實買方。其三,在合法主體下持有,例如 BOI 核准業務用地。另外,依土地法 §96 bis,投資 4,000 萬泰銖以上、經核准可取得最多 1 萊住宅用地;公寓的外籍總持分上限為 49%。

條件與代價:租賃代表失去所有權、期限有限;出售涉及價格、稅費,買方必須是真實的;移轉到合法主體,則必須先具備資格。土地廳對交易 500 萬銖以上或現金 200 萬銖以上,已加強查驗資金來源,所以每一種做法都要事先備妥文件。

要注意:土地法第 94 條規定,違法持有的土地,由土地廳命令於 180 天至 1 年內處分,逾期則由土地廳強制處分。罰則方面,外國人違法取得土地,依第 111 條最高 2 年徒刑及/或罰金最高 2 萬銖;泰國人或法人為外國人取得土地,依第 113 條同罰。監察使曾建議把人頭持有的土地改為「充公」,但那是建議案,不是現行法;租約延長至 99 年也只是草案,尚未完成立法,兩者都不可當作依據。

你的情況對應哪條路

下表對應第 5 講的四種情況,列出優先考慮的路。請把它當作思考起點,不是處方。

你的情況優先考慮接著考慮主要提醒
第一種:業務不在限制清單第一條:確認業務,並由律師處理股權回歸若有土地,加上第四條業務歸類須專業判斷;草案不可當依據
第二種:有限制業務,泰籍股東真有出資第三條與第二條一併評估若有土地,加上第四條真出資要有文件佐證;是否構成真合資由律師評估
第三種:泰籍股東純掛名第二條:先取得資格;或評估退場第三條,前提是對方願意成為真股東風險最高,最需要先見律師
第四種:公司名下有土地第四條,同時判斷公司本身屬哪一種依公司情況加上前三條土地法第 94 條有強制處分機制

附註:實際順序以律師評估為準。同一家公司常常同時落在兩種情況,例如業務受限又有土地,這時順序更需要專業排定。

一個合理的節奏長什麼樣子

每個案子不同,但大方向通常是先看清楚、再排順序、最後才動手。以下是一般性的描述,不是個案建議。

  • 第一步,看清楚:和律師一起確認業務類別、股權實質、資金來源、有沒有土地,以及名義人是誰。
  • 第二步,排順序:決定四條路各用在哪裡、哪一步在前、哪一步在後,哪些步驟會觸發審查,各需要什麼文件。
  • 第三步,談人:與泰籍名義人溝通,取得對方的理解與配合,必要時各自委託律師。
  • 第四步,才是執行:資格申請、股權調整、土地處理,依事先排好的順序進行。
  • 第五步,後續維護:結構轉正之後,內控、文件與資金往來也要跟著回到實質,不能只改登記。

你會發現,真正動到登記的步驟,排在整個流程的後面,而不是最前面。這正是「順序比方法更重要」的意思:前面三步做得扎實,後面的每一次變更才經得起被看見。

見律師之前,你可以先做的事

有幾件事不會觸發任何登記變更,又能讓律師的評估更快更準,可以先做。

  • 整理歷史文件:設立文件、股東名冊、出資憑證、借款或合約、董事會紀錄。原樣整理、原樣保存,不補寫、不修改。
  • 盤點資產:公司名下的土地與不動產、帳戶、車輛,各自登記在誰名下,當年資金從哪裡來。
  • 決定未來方向:你想繼續經營,還是準備退場或轉型。退場與轉型的路徑,請看出場轉型系列課程。
  • 列出你想問律師的問題,以及你最擔心的事。

同樣重要的是不要做什麼。在見律師之前,先不要改登記、先不要轉股、更不要銷毀任何文件。銷毀文件不會讓事實消失,反而可能讓處境更糟,也會讓律師少了可以評估的材料。

轉正,也是保護當年幫你的人

替你掛名的人,很多是員工、配偶、朋友,當年出於信任或人情幫了你。依經商法第 37 條,泰籍名義人與外籍實際出資人同罰:最高 3 年徒刑,及/或罰金 10 萬至 100 萬泰銖;法院可命令終止持股或合夥,不遵守者每日加罰 1 萬至 5 萬泰銖。也就是說,他們面臨的風險並不比你輕。

所以轉正不只是保護你自己,也是對當年幫過你的人負責。談的時候,態度要尊重、資訊要透明,並且讓對方也能徵詢自己的法律意見,因為在轉正安排中,你們雙方的利益未必完全一致。下一講,我們會談名義人過世、離婚或翻臉時會發生什麼事,以及為什麼這些都是要在關係還好的時候就處理的理由。

延伸閱讀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情況請諮詢泰國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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