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買賣怎麼算才不撕破臉——而且泰國稅局也在看
「轉撥定價」在台商公司裡其實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一件是部門之間怎麼買賣才不撕破臉的管理問題,另一件是泰國稅局盯著的法定申報義務。這一講點破這組一詞兩義,說明三種內部定價方法各自的後遺症,並逐項列出泰國移轉訂價的申報門檻、150 天期限與罰則——同時講清楚,這絕不是一堂節稅教學。
大城府(Ayutthaya)那家做塑膠射出的工廠,和春武里(Chonburi)那家做組裝的公司,老闆是同一個人,兩家卻是各自獨立的泰國法人。去年年中,兩邊的主管在老闆辦公室裡吵了一場。
組裝廠的經理先開口:「同樣一顆殼件,外面報 9.5 泰銖,廠裡卻要跟我收 12 塊。我的毛利被吃掉兩個百分點,年底考核算我沒做好?」射出廠的廠長立刻回:「外面那個 9.5 是他們用回收料衝量的價,我的模具是照你們的規格開的,開模費誰吸收?而且我為了配合你們插單,機台排程改過三次。」老闆聽了十分鐘,做了一個他以為很公道的裁決:「都是自己人,別為這個吵。就照成本加兩成算,散會。」
那次散會之後,兩件事同時發生了。第一件是管理上的:射出廠反正加兩成就有利潤,改善成本的動力當場消失;組裝廠則開始想辦法把單子外包出去,能不跟自家廠買就不買。第二件事更麻煩,但當時沒有人意識到——因為這兩家是不同的法人,而且集團年度總收入早就超過 2 億泰銖,那句「隨便算一下」訂出來的價格,泰國稅局也在看。
這一講要處理的,就是台商公司裡最常被混為一談的一組詞。中文的「轉撥定價」、「移轉訂價」、英文的 Transfer Pricing,指的其實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一件是管理問題,一件是法律義務。搞混的代價,輕則部門互相甩鍋,重則補稅加罰鍰。
一詞兩義:先把兩件事分開
這是本課最重要的一張表。你之後每次聽到有人講「轉撥定價」,第一個動作應該是問:你講的是哪一個?
| 比較項目 | 管理上的轉撥定價 | 稅務上的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 |
|---|---|---|
| 為了什麼 | 讓部門之間的交易公平,不扭曲雙方的改善誘因 | 法定義務: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訂價要符合常規交易原則 |
| 誰在看 | 老闆、兩邊的部門主管 | 泰國稅務局 |
| 做錯的後果 | 互相甩鍋、士氣受損、內部改善停擺 | 補稅+罰鍰 |
| 方法 | 市價法/成本加成法/協商定價 | 常規交易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 |
| 適用範圍 | 公司內部的部門、事業部之間 | 跨越法人實體的關聯企業之間 |
關鍵的分界線是法人實體。如果射出廠和組裝廠只是同一家公司底下的兩個事業部,那內部價格純粹是管理問題,稅局管不著——因為對外只有一家公司在報稅,內部怎麼算,合併之後都會抵銷掉。但只要交易跨越了法人(兩家泰國公司之間、或泰國子公司與台灣母公司之間),這個價格就同時決定了兩家公司各自的應稅所得,稅局當然要看。
很多老闆的直覺是:「反正都是自己人,內部價格愛怎麼訂就怎麼訂。」這句話在同一法人內部大致成立,一旦跨法人就完全不成立。而這正是下面法規存在的原因。
先把管理面講完:三種定價方法
回到可控性原則——這門課從第一講講到現在的那條主線:只用這個人控制得了的東西衡量他。內部定價之所以會引爆衝突,就是因為它同時決定了兩個單位的成績,而其中一方對這個價格沒有決定權。買方的成本是賣方定的,賣方的收入是買方吃下的,任何一方覺得自己控制不了,制度就失去公信力。
| 方法 | 怎麼定 | 什麼時候適合 | 後遺症 |
|---|---|---|---|
| 市價法 | 用外部市場的公開行情當內部價 | 這個品項外面買得到、規格可比、有公開報價 | 行情波動時雙方都會挑對自己有利的時點;客製品根本找不到可比市價 |
| 成本加成法 | 賣方的成本加上一個固定加成率 | 客製品、沒有外部市價可參照 | 賣方失去降成本的動力——成本越高,加成後的金額越大;用「實際成本」加成尤其嚴重,要用標準成本才擋得住 |
| 協商定價 | 兩邊主管在一個區間內自行談 | 雙方都有相當的議價實力與資訊 | 談判力不對等時會變成強勢方壓榨弱勢方;談判本身消耗大量管理時間 |
開場那個案例,老闆選的是最糟的組合:用實際成本加兩成。射出廠只要成本上升,收入就跟著上升,等於公司花錢請他不要改善。如果當時改成「以標準成本加成」,超支的部分由射出廠自己吸收,誘因方向就對了。
更重要的是,這種爭議本身就在告訴你一件事:當兩個單位為內部價格吵到需要老闆裁決,通常代表中心類型設計錯了。如果射出廠對外根本沒有銷售,只服務內部,那它適合的是成本中心(考核標準成本差異、不良率、準時交貨率),而不是硬要它當利潤中心、再發明一個內部售價來製造出一份損益表。第三講講的三個維度在這裡就派上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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