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款出境前先別急:PND.54扣繳稅怎麼算,租稅協定又能省多少?
匯給台灣/中國總部或海外供應商的錢,不是每一筆都要扣稅——關鍵在「所得性質」而非金額。搞懂PND.54適用範圍與租稅協定優惠稅率,才不會多繳一次冤枉稅,也不會被銀行卡在最後一關。
羅勇府(Rayong)Amata City工業區裡,偉成精密(泰國)有限公司的財務經理娜塔雅(Nataya)盯著銀行的匯款申請表,遲遲不敢按下確認。這筆錢要匯給台灣的總公司——一筆兩百萬泰銖的「技術授權金」,用來支付總公司研發部門這一季提供的模具設計圖與製程參數。
她記得上個月才因為另一筆匯給日本供應商的貨款順利匯出,銀行完全沒多問;但這次銀行承辦人員多問了一句:「這筆款項有沒有預先扣繳稅款?」娜塔雅一時語塞——同樣是匯錢出國,為什麼一個順利、一個卡關?
董事長陳偉成後來才搞清楚:貨款和權利金,在泰國稅法眼中根本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東西。前者是買賣商品的對價,後者卻是泰國稅局認定「所得來源在泰國」的一種所得,公司在匯出前必須先扣一筆稅、報一張表——這張表不是老闆們常掛在嘴邊的PND.53,而是專門處理「跨境匯出」的PND.54。
為什麼
兩個國家都想對同一筆所得課稅,是國際稅法與生俱來的難題:泰國站在「所得來源地」的立場——這筆權利金的技術被用在泰國工廠、利潤在泰國產生,理當由泰國先課一手稅;台灣站在「居住地」的立場——收錢的總公司是台灣的法人,全球所得本來就要併入台灣申報課稅。如果兩邊各課一次全額稅,同一塊利潤等於被課了兩次稅,企業的實質稅負可能超過五成。
這個問題並非最近才出現。早在1923年,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就委託四位經濟學者——其中一位是後來被視為美國財政學奠基者之一的哥倫比亞大學教授Edwin Seligman——共同提出報告,首次系統性分析「所得來源地」與「居住地」兩種課稅權該如何劃分、如何互相讓步。這份報告後來演變成今日OECD稅約範本(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的理論骨架,各國之間簽署的雙邊「租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DTA),本質上就是兩國政府依照這套邏輯,事先協議好「這類所得由誰課、課多少、對方要不要讓利」。台灣與泰國之間,也早在1999年簽署了這樣一份協定,並於2012年底生效、2013年起正式適用——這正是陳偉成的公司有機會替這筆權利金爭取較低稅率的法律依據。
怎麼做:三步驟判斷該扣多少、怎麼扣
第一步:看匯款的「性質」,不是看「金額」
泰國稅法(Revenue Code)第70條規定,凡是泰國境內的公司或個人,支付特定類別的所得給「未在泰國境內經營業務」的外國法人,都必須先扣繳一筆稅款再匯出。這裡的關鍵是「所得類別」:一般買賣商品的貨款(例如向日本供應商採購零件),因為屬於營業利潤,且對方在泰國沒有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原則上不落入這條扣繳規定;但股利、利息、權利金、服務費/技術報酬、租金這幾種所得,就是泰國稅局鎖定的目標。娜塔雅那筆「技術授權金」,正好踩在權利金這一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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