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說「賺的錢都被稅吃掉了」:先搞懂能扣與不能扣的分界線
在泰國開公司,多數老闆感覺到的「稅太重」,其實常常是費用站錯了位置——有些本來合法可以扣的沒扣到,有些以為能扣的從一開始就不能扣。這一講建立全課的判斷框架:與業務相關、有合格憑證、無法定禁止,三個要件必須同時成立。同時說明 Section 65 ter 在泰國稅法裡的角色,以及憑證抬頭的三個要素。
林老闆在北欖府(Samut Prakan)經營一家包裝材料公司,第九年了。三月的某個下午,會計師把上一年度的損益表和企業所得稅試算表一起送到辦公室,他看了兩分鐘,把紙推回桌子中間,說了一句在泰國台商圈幾乎每年都會聽到的話:「我辛苦一年,賺的錢都被稅吃掉了。」
會計師沒有反駁,只是翻到費用明細那幾頁,指了三個地方。第一個地方,公司去年買了一台一百五十多萬泰銖的休旅車給林老闆自己開,帳上列了全額折舊——這裡有一部分,稅局不會認。第二個地方,業務部門一整年的客戶餐敘與送禮,全數列成費用——這裡有一條法定上限,超過的部分同樣扣不到。第三個地方,會計師停留最久:一疊厚厚的計程車收據、餐廳單據、飯店明細,很多只是一張手寫的紙,上面沒有公司名字、沒有稅號。這些明明是真的花掉的錢,也真的是為了公司花的,但依泰國稅法,扣不了。
然後會計師說了一句話,這句話值得整門課去展開:「您的公司不是稅太重,是有一部分的費用,站錯了位置。」有些本來合法可以扣的沒扣到,有些以為能扣的其實從一開始就不能扣。前者是白白多繳;後者更麻煩——它在帳上長得像已經扣掉了,等到稅局查核那一天才會被翻出來,連補帶罰。
這一講不算任何一筆帳,也不談車、不談差旅、不談招待費(那些是後面七講的事)。這一講只做一件事:把「能扣與不能扣」的分界線畫出來,建立一套你之後每一講、每一筆費用都可以拿來套用的判斷框架。這個框架只有三個問題,但這三個問題,決定了你公司帳上每一塊錢的命運。
為什麼
先破除一個在台商圈流傳很廣的誤解:「只要是公司真的花的錢,就可以列費用。」
這句話在直覺上非常合理,在稅法上卻不成立。稅法要處理的不是「你有沒有花錢」,而是「這筆支出應不應該由全體納稅人一起分攤」。當一筆費用被認列,它就會減少公司的課稅所得,等於國家少收了一筆稅——所以稅法必須設一道門檻,決定哪些支出可以享受這個待遇。這道門檻不是會計師的個人裁量,也不是稅局承辦人員的心情,而是白紙黑字的法條。
泰國《稅法典》(Revenue Code)處理這件事的方式,是「正面原則加負面表列」的兩層設計。而在這兩層之外,實務上還有一道同樣會決定成敗的關卡。
第一層是原則:費用必須是為了取得利潤或為了營業目的而發生的支出。這一層講的是「相關性」——這筆錢跟你賺錢這件事,有沒有真實的連結。
第二層是負面表列,也就是這門課會反覆回來引用的核心條文:Section 65 ter(มาตรา 65 ตรี)。這一條的角色,是把「即使符合第一層原則、即使真的花了、即使跟業務有關,仍然不准扣除」的項目,逐項列舉出來。它是一張禁止清單,也是一張限額清單——有些項目完全不准扣,有些項目准扣但設上限。
為什麼要特別記住這個條號?因為接下來每一講碰到的限制,源頭幾乎都在這裡。乘用車折舊只認一百萬泰銖以內的成本,法源在 Section 65 ter 加上第 145 號皇家法令;招待費不得超過「營業收入總額」或「實收資本額」孰高者的百分之零點三、且總額不得超過一千萬泰銖,法源在 Section 65 ter (4) 加上第 143 號部長規則。你不需要背條文,但你需要知道:當你的會計師說「這個不能扣」,他背後指的通常就是這一條。你可以直接問他:是 65 ter 的哪一款?這個問題會讓對話從「他說不行」變成「法規怎麼規定」。
那道關卡就是憑證。法條的兩層講的是「這筆支出的性質」,憑證這一關講的是「你能不能證明它」。在泰國,這一層的殺傷力遠比多數台商想像的大——林老闆那疊手寫收據,性質上完全合格,就是倒在這一層。
怎麼做
把上面三層轉成日常可以直接用的形式,就是這門課的判斷框架。以後你看到任何一筆費用,依序問三個問題:
要件一:這筆支出跟業務有沒有直接關係?
這是最基本、也最常被含混帶過的一關。判斷的標準不是「老闆說有關」,而是能不能說出一條合理的因果鏈:這筆錢花出去,怎麼幫助公司取得收入或維持營運。
實務上最容易出事的,是「私人支出混入公司帳」。老闆的家庭旅遊開成公司差旅、太太的私人用車掛在公司名下、週末的家庭聚餐報成客戶招待——這些在稅局查核時是重點項目,尤其是董事座車與董事個人相關的支出,幾乎是必查。這一關失守,後面兩關做得再漂亮也沒用,而且性質上不只是「不能扣」,還可能被認定為虛列費用。
一個實用的自我檢驗:如果稅局承辦人員坐在你對面問「這筆錢為什麼是公司的費用」,你三十秒內能不能講出一個不心虛的理由,而且這個理由背後有文件可以支撐(合約、簽呈、出差申請、客戶名單、會議紀錄)?講得出來,這一關通過;講不出來,就不要列。
要件二:有沒有合格憑證?
這一關看的不是「有沒有單據」,而是「單據合不合格」。泰國稅局對憑證的要求非常具體,而這幾乎是台商最常踩、也最容易補救的一個坑。
合格憑證的基本門檻是三個要素:
- 公司全名——必須是登記的完整公司名稱,不是簡稱、不是英文縮寫、不是老闆個人姓名
- 註冊地址——公司登記地址
- 稅號(Tax ID)——公司的納稅識別號碼
換句話說,付款的時候就要開口說:「發票開公司抬頭,我給你名稱、地址、稅號。」這句話應該變成公司所有人出去消費時的反射動作。等到年底整理帳目才發現一整年的單據都沒抬頭,那時候要回頭跟商家補開,多數補不回來。
三個例外與寬鬆處,要記清楚,因為它們能省掉大量無謂的焦慮:
- 國外發生的費用:開員工個人名字是可以接受的。海外出差時,很多國家的商家根本不會理解「泰國公司抬頭」是什麼意思,這一點稅局有務實的空間。
- 小額支出:金額未滿一千泰銖的支出(典型的例子是計程車),一般收據即可,不必強求完整抬頭。但前提是金額要合理——一天報三十趟計程車,每趟九百九十銖,那是另一個問題了。
- 機票:這是特別要提醒的一項。建議透過泰國本地旅行社購買,才拿得到公司抬頭的發票;線上訂票平台寄來的電子收據(e-receipt),不保證會被稅局接受。這一項因為金額通常不小,被剔除時的痛感特別明顯。
要件二的本質,其實是一句話:沒有合格憑證,前兩關過了也沒有用。這筆錢確實花了、確實跟業務有關,但你在稅務上證明不了它,稅局就當它不存在。這是林老闆那疊收據的下場,也是這一關最殘酷的地方——它不看你誠不誠實,只看你有沒有紙。
要件三:有沒有被法規明文禁止或限額?
前兩關都過了,還有最後一道:這個項目本身,有沒有被 Section 65 ter 點名?
這一關的特色是「沒有道理可講」。它不管你這筆錢多合理、多必要,法條說不能扣就是不能扣,說上限多少就是多少。接下來七講,講的幾乎都是這一關上的具體項目:
- 乘用車:座位不超過十人的乘用車或客車,只有成本一百萬泰銖以內的部分可以提折舊,超過的部分完全不能扣(第二講)。租車另有每月三萬六千泰銖、日租一千二百泰銖的上限(第二講)。
- 進項稅:這類車輛的進項加值稅不得扣抵——而且用租的一樣不能扣,這是最多人搞錯的一條(第三講)。
- 皮卡與改裝:判斷依據是行照上登記的車種,而不是外觀;取得後三年內改裝成乘用車,先前扣抵的進項稅要追回(第四講)。
- 差旅津貼:泰國沒有法定免稅的每日津貼金額,發定額津貼會變成員工的薪資所得(第五講)。
- 招待費:不超過營業收入總額或實收資本額孰高者的百分之零點三,且總額不得超過一千萬泰銖;招待費的進項加值稅同樣不得扣抵(第六講)。
這一關要建立的心態是:限額不是懲罰,是規則。知道規則,你可以在買車、簽租約、訂差旅政策之前就把稅務後果算進去;不知道規則,你會在事後才發現決策已經做完、錢已經花掉,只剩下承擔。這就是為什麼這門課擺在資金循環裡——它處理的其實不是報稅,而是決策。
三個要件是「而且」,不是「或者」
這是整個框架最重要、也最容易被誤用的一點:三個要件必須同時成立,這筆費用才扣得掉。它們是串聯,不是並聯。
把常見的失敗情境對照一次會更清楚:
| 情境 | 要件一:業務相關 | 要件二:合格憑證 | 要件三:無法定禁止 | 結果 |
|---|---|---|---|---|
| 付給供應商的原料款,有完整抬頭發票 | 通過 | 通過 | 通過 | 可以扣 |
| 真實的客戶餐敘,但收據沒有公司抬頭 | 通過 | 不通過 | —— | 不能扣 |
| 老闆家庭旅遊,開了公司抬頭發票 | 不通過 | 通過 | —— | 不能扣,且有虛列風險 |
| 一百五十萬泰銖的乘用車,發票齊全 | 通過 | 通過 | 受一百萬上限限制 | 只能扣一百萬以內的部分 |
第三列特別值得停一下:發票有公司抬頭,不會讓一筆私人支出變成公司費用。憑證是要件二,不能拿來補要件一的洞。反過來也一樣——費用再怎麼真實、再怎麼與業務相關,缺了憑證就是缺了。每一關只解決它自己那一關的問題。
這門課要傳達的核心觀念
最後把話講明白,因為這關係到你接下來七講該用什麼心態去讀。
這門課教的是規則與界線,不是規避手法。當我們在第七講講到「發票改個名目能不能扣」,答案會是明確的不行——泰國稅局採實質重於形式,認定看的是交易的真實內容,不是發票上寫什麼字。真正合法的空間,來自選對交易結構:買貨車而不是乘用車、採購運輸服務而不是租車、讓員工用自有車輛執行公務再核實報支——這些是「真的不同的交易」,不是換個名目。
還有一件事必須先講清楚,免得整門課被誤讀成省錢承諾:可扣抵金額不等於省下來的錢。多扣一百萬泰銖的費用,省下的是「一百萬 × 適用稅率」,不是一百萬。而且那筆費用本身是真的要付出去的。這門課不會告訴你「這樣做可以省多少錢」,只會告訴你「這筆錢在稅務上會怎麼被處理」——剩下的判斷,是你的。
🔧 AI 動手做:三要件費用扣抵自查
框架學會了,最快的內化方式是拿自己公司真實的一筆費用跑一次。挑一筆你「不太確定能不能扣」的支出——最好是金額有感、每年都會重複發生的那種(例如某一項固定的招待、某一台車的相關開銷、某個部門的差旅)——把它丟進下面的提示詞,讓 AI 陪你把三個要件走一遍。
重點不是 AI 給你的結論,而是它會逼你把「這筆錢為什麼是公司的費用」講清楚,並且指出你手上缺哪一份文件。缺文件這件事,今年還來得及補;等到查核才發現,就來不及了。
你是一位熟悉泰國企業稅務的顧問。我要用「費用扣抵三要件」框架,分析我公司的一筆支出。請不要給我具體的稅額或省稅金額,也不要下最終結論說「一定可以扣」或「一定不能扣」——我知道最後要由執業會計師確認。請幫我把思路整理清楚、並指出我的證據缺口。 【我的公司】 - 產業/主要業務:(例:包裝材料製造與批發) - 公司形態:(例:泰國有限公司,已登記加值稅) - 大致規模:(例:員工 30 人) 【這筆支出】 - 支出項目:(例:業務部門每月招待客戶餐敘) - 大約金額與頻率:(例:每月 3–5 萬泰銖,全年固定發生) - 誰使用/誰受益:(例:業務主管與客戶) - 我目前手上的單據長什麼樣:(例:餐廳收據,有店章但沒有我公司抬頭) 【請依序回答這三題】 1. 要件一(業務相關性):如果稅局問「這筆錢為什麼是公司的費用」,我可以怎麼說明?這條因果鏈有沒有明顯的弱點?我應該保留哪些文件來支撐它(合約、簽呈、出差申請、客戶名單、會議紀錄等)? 2. 要件二(憑證合格):依泰國的要求,憑證上需要有公司全名、註冊地址、稅號。我現在的單據缺了什麼?從下個月開始,我在付款當下應該做什麼動作才拿得到合格憑證?如果是國外發生的費用、或是未滿 1,000 泰銖的小額支出,處理方式有什麼不同? 3. 要件三(有無法定限制):這類支出在泰國稅法上,有沒有可能落入禁止或限額的項目?請只告訴我「需要去查證的方向與關鍵字」,不要直接給我數字或稅率。 【最後請給我】 - 一張「我還缺哪些文件」的清單,依急迫程度排序 - 三個我下次見會計師時應該問的具體問題 - 明確標示:以上分析中,哪些部分是通則、哪些部分必須依我的個案由執業會計師確認
本週就能做的一步:不必等到讀完八講。這週先做一件事——請會計或行政同事把上個月的費用單據抽出二十張,一張一張看抬頭:有幾張有公司全名、註冊地址、稅號?把「沒有抬頭」的比例算出來,這個數字就是你公司在要件二上的破洞大小。如果超過三成,那你要處理的不是稅太重,是付款當下沒有人開口要發票——而這件事,明天就可以改。
📎 法源與資料出處:泰國《稅法典》(Revenue Code)Section 65 ter(มาตรา 65 ตรี)不可扣除費用之列舉;乘用車折舊限制併參第 145 號皇家法令(Royal Decree No. 145);招待費限額併參 Section 65 ter (4) 與第 143 號部長規則(Ministerial Regulation No. 143);憑證要求與差旅費實務整理自泰國稅務局(กรมสรรพากร,Revenue Department)公告及專業事務所公開說明(查證時間:2026 年 8 月)。
⚠️ 本文提供的是稅務扣抵規則的框架性說明,不是個案稅務意見。實際適用、金額認列與申報處理,請洽有執照的會計師或稅務顧問確認。本文依 2026 年 8 月現行規定整理,稅法與相關法令可能修訂,請以泰國稅務局(กรมสรรพากร,Revenue Department)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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