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 能扣不能扣:泰國稅務扣抵實戰課 第 7/8 講 查看課程目錄

發票改個名目就能扣?實質重於形式與三條紅線

24/03/2025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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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改個名目就能扣?實質重於形式與三條紅線
圖/Photo by Markus Winkler on Unsplash

租金超過三萬六的部分扣不掉,車行說可以改開「管理服務費」——這是全課風險最集中的一題。泰國稅局採實質重於形式,認定看的是交易的真實內容,不是發票上寫什麼字;改名目不會讓費用變成可扣,只會讓「省稅」變成「逃稅」。本講講清楚稅局怎麼認定、三條不能碰的紅線,以及四種真正合法的替代安排與各自的成立要件。

春武里府(ชลบุรี)的展毅精機,做汽車零件的 CNC 加工,開了九年,員工八十人。老闆張先生上個月要換公務車,看中一輛一百八十萬泰銖的休旅車,決定用公司名義租,月租四萬八千泰銖。

簽約前一週,記帳事務所的窗口跟他說了一句話:「租金超過三萬六的部分列不到費用喔。不然我請車行把發票開成『管理服務費』,這樣全額都能列。」

張先生聽了覺得有道理。錢一樣付出去、車一樣開,發票上寫哪四個字,有差嗎?

有差。而且差別不在「能扣多少」,而在「這是節稅還是逃稅」。前面幾講講的是規則——哪些能扣、扣多少、憑證要長什麼樣。這一講講的是界線:當規則對你不利的時候,哪些事還能做,哪些事一旦做了,性質就變了。

為什麼

改名目的動機,其實很好理解

先把前面兩講的結論接起來,你就知道張先生的會計為什麼會冒出這個念頭。

第一,座位不超過十人的乘用車或客車,公司租來自用時,每輛車每月能列為費用的租金上限是三萬六千泰銖(含加值稅);日租則是每日一千二百泰銖。附司機的租賃同樣受這個限制。張先生月租四萬八千,超出的一萬二千每個月都列不到費用,一年就是十四萬四千泰銖被擋在門外。

第二,這類車不論是買、附條件買賣、租賃還是受讓,進項加值稅一律不得扣抵(局長公告第 42 號 ข้อ 2(1))。所以租金發票上那筆加值稅,張先生一樣扣不到。

兩條加起來,租一輛好一點的車,稅務上確實吃虧。而「換個名目」看起來像是一個成本很低、只要對方肯配合就能解決的辦法——這正是這個念頭之所以普遍的原因。

但稅局看的不是發票上的字

泰國稅局(กรมสรรพากร)在認定一筆交易時,採的是實質重於形式:判斷依據是交易的真實內容,不是憑證上的名稱。發票抬頭寫「管理服務費」「顧問費」「營運支援費」,都不會改變這筆錢實際上換到了什麼。

查核時,稅局會問的是很具體的幾件事:

  • 車在誰手上?這輛車是不是固定停在你公司、由你的員工天天開?鑰匙在誰那裡?
  • 風險誰承擔?加油、過路、保養、違規罰單、事故責任,實際上是誰在處理、誰在付?
  • 是不是指定專車專用?合約有沒有指定某一輛車、某一組車牌,只給你一家用?
  • 計費怎麼算?每個月金額固定不動,還是隨實際使用的趟次或里程變動?

如果答案是「車固定在你這裡、你的人在開、你在付油錢、合約指定那輛車、每個月付一樣的錢」,那麼不論發票上印的是什麼字,這筆交易的實質就是租賃。

越線之後會發生什麼

被認定名實不符,後果不是「扣不到而已」,而是性質改變。

你這邊:原本至少還能列到每月三萬六千的租金,一旦整筆被認定為與事實不符的憑證,稅局可以把這筆費用全數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違章態樣加計罰鍰與滯納金。而稅務查核通常不會只看一年——同一個做法連續做了三年,三年一起被追的情況並不罕見。

開立方那邊:車行為了配合你而開出與實際交易不符的憑證,本身可能涉及不實憑證的責任。也就是說,這件事一旦出問題,是兩家公司一起出問題,而你的往來廠商會記得是誰要求他這麼做的。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成本:帳上長期存在說不清楚的大額「服務費」,會在你最需要別人相信你的時候扣分——申請銀行額度、做客戶的供應商評鑑、將來有人要投資或收購你的公司,第一件事都是翻你的帳。

補稅、罰鍰與滯納金的具體倍數與計算方式,依違章態樣與是否自行補報而不同,這部分請以稅局最新規定為準,並洽有執照的會計師確認。

怎麼做

第一步:先認清三條紅線

這三條不是「風險比較高」,而是不能碰。踩下去就不再是稅務規劃的討論範圍,而是違章甚至違法的問題。

紅線一:交易實質是租車,發票開成其他名目。包括改開服務費、管理費、顧問費、營運支援費、車輛調度費——只要車輛的使用方式、風險承擔、計費邏輯都沒有跟著改變,換的就只有那幾個字,交易本身完全沒有變。這一條是本講的核心,也是最多人以為「大家都這樣」的一條。

紅線二:為了衝費用金額而開立與事實不符的憑證。不只車輛。把沒有發生的支出做成憑證、把金額灌大、把私人支出包裝成公司費用,性質都是同一件事。憑證的功能是證明交易真的發生過,一旦憑證本身是編出來的,公司的整套帳務可信度都會被連帶懷疑——查核人員找到一張,就會開始翻其他的。

紅線三:私人用車掛公司帳。這是稅局的查核重點,尤其是董事座車。車登記在公司、費用列在公司,但實際上是家人在開、週末在跑私人行程,這種情況被查到時,費用會被剔除,使用者取得的利益還可能被認定為所得而課個人所得稅。公私混用的車輛,行車紀錄與使用規範要能說得清楚。

第二步:四種真正合法的替代安排

講完不能做的,接著講能做的。下面四種之所以不受每月三萬六千的限制,不是因為名目不同,而是因為交易本身就不同——你買到的東西、承擔的風險、付錢的邏輯全都變了。

安排為什麼不受 36,000 限制成立要件
買貨車/皮卡(非乘用車)不屬「≤10 座乘用車」依行照登記車種認定;3 年內不可改裝成乘用車
採購運輸/接送服務(按趟或按里程計費)買的是服務不是車輛使用權車輛調度由對方決定、非專車專用、計費與實際趟次連動
員工自有車輛執行公務、核實報支油資過路費不是租車憑證齊全、與公務有明確關聯
座位超過 10 人的車(如廂型車接駁)不在限制範圍依登記車種認定

把四種逐一說清楚。

一、買貨車或皮卡。限制的對象是「座位不超過十人的乘用車或客車」,貨車不在其中。要注意的是,判斷依據是行照上登記的車種,不是車子看起來像什麼、也不是有幾個門。另外還有一個時間陷阱:取得後三年內如果把它改裝成乘用車,先前扣抵的進項稅要被追回。所以買皮卡當公務車可以,但買了之後加裝座椅改成載人用,前面省的會被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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