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者的合法路线:不用人头也能在泰国做生意
不借人头,新进者在泰国还有哪些合法路线?本讲整理公司面三条正路(BOI、FBL/FBC、真实合资)与土地面的合法用地方式,并明确标示仍是草案的修法与台湾人不适用的《美泰友好条约》。依 2026-10 现行规定。
前面三讲谈的是风险:为什么 2026 年泰国对人头安排全面收网、法律怎么定义人头、稽查时看什么文件。这一讲换个方向:如果你是刚要进泰国的新进者,不借人头,到底有哪些合法的路?本讲内容依 2026-10 现行规定整理。
先给结论:合法路线是有的,但每一条都有「代价或条件」。没有哪一条是「不用付出任何东西、又能百分之百掌控公司与土地」。人头安排之所以诱人,就是因为它看起来省掉了这些代价;而现在的执法趋势,是让这种省法越来越站不住脚。下面分「公司面」与「土地面」两部分来看。
公司面:三条正路
泰国《外国人经商法》规定,外国人持股 50% 以上,公司就被视为「外国人」,受三张限制清单管制。想在受限制的业务领域合法经营,主要有三条路。
第一条:BOI 投资促进
符合 BOI 公告业别的投资案,取得促进证书后,可以 100% 外资持股,也可以申请取得业务所需的土地。这一条在本站已有专门的课程,申请流程、非税务优惠与但书请看 〈不用泰籍人头股东:BOI 核准后,100% 持股与买地权怎么拿〉与 BOI 投资促进课程,这里不重复。要记住的只有一点:它不是人人适用,业别要符合,投资计划与合规义务也要持续履行。
第二条:外国人经商执照(FBL)与经商证明(FBC)
如果你的业务在限制清单内、又不走 BOI,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外国人经商执照」,依《外国人经商法》第 17 条办理。它是「经核准才能做」,不是登记就有,核准与否取决于主管机关的审查。
另有「经商证明」(FBC),依第 12 条办理,适用对象是已取得 BOI 促进或位于工业区的外国人业者。简单说:FBL 是给一般限制业务的许可,FBC 是给 BOI 与工业区这两种情境的证明,两者不要混为一谈。
第三条:真实合资
找泰籍伙伴合资本身完全合法,关键在「真实」两个字:泰籍股东真的出资、真的参与经营、真的承担风险与分享利润。如果泰籍股东只是挂名,出资其实来自外籍人士,或者靠第 3 讲列的那些控制安排(例如预签空白股权转让书、不合理的否决权、借款质押股份)把泰籍股东架空,那就不是合资,而是人头。
真实合资的代价也很具体:你要把一部分控制权与利润,真实地分给另一个人。如果你不愿意这样做,就不是合资这条路适合你,应该回头看 BOI 或 FBL。
为什么强调「真实」?因为泰国法院看的是实质,不是持股比例。最高法院第 2252/2560 号判决中,离岸公司虽然只持有 35% 的股份,法院仍认定它是该泰国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属于外国人经营受限的房地产业务。另一则第 5457/2560 号判决中,外籍人士以「借款协议」的形式出资,法院认定借款其实是掩饰,目的是借泰国人的名义持股、规避《外国人经商法》。这两则判决共同的意义是:文件长什么样子不重要,钱从哪里来、谁在做决定,才是重点。
土地面:外国人能怎么用地
《土地法》第 86 条的原则是外国人不得取得土地,所以土地面的合法路线,多半是「取得使用权」而不是「取得所有权」。以下逐项说明。
租赁登记:最长 30 年,续约不是保障
依《民商法》第 540 条,不动产租赁经登记,最长 30 年。这是最常见、也最单纯的合法用地方式。但有一点务必讲清楚:30 年届满后能不能续租,是租赁契约双方的约定,不是法律给你的保障。很多人听到「30 年可续约」,就以为可以无限续下去;实际上,如果契约没有写清楚续约条件、或到期时地主不同意,你就必须面对到期。签约时要把续约条款、土地转手时的效力、厂房与装修的处理,都写进契约并请律师审阅。
地上权与用益权
除了租赁,泰国民商法还有「地上权」(สิทธิเหนือพื้นดิน)与「用益权」(สิทธิเก็บกิน)两种物权。概念上,地上权是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工作物的权利;用益权则是使用并收取他人财产收益的权利。两者都需要依法登记,年限与条件各有规定,细节本讲不展开,请律师依个案评估。
要提醒的是:这些工具是为了真实的使用需求而设计。如果拿来包装成「实质上等于买地」的安排,同样会被实质审查,风险不会因为名称不同而消失。
公寓:外籍持分总上限 49%
在符合《公寓法》的案场,外国人可以合法持有公寓单位的所有权,但同一栋公寓所有单位的外籍持分,合计不得超过 49%。这是「栋」的总量上限,不是每位买家各自 49%。买之前要确认该栋的外籍额度是否还有剩。
《土地法》第 96 条之 2(Section 96 bis/มาตรา 96 ทวิ):投资 4,000 万泰铢以上
外国人若投资达 4,000 万泰铢以上,并经核准,最多可取得 1 莱(rai)的住宅用地。这是有投资门槛、要事前核准的特别管道,目的是住宅用地,不能拿来做一般营业用地。
BOI 核准的业务用地与工业区
如果是营业需要的土地,BOI 核准的业务用地是正规管道,用途限定在经营所需;工业区内的土地与厂房,则有工业区管理机构的规则可循,外资经营者也可以搭配前述的经商证明(FBC)。这两者都以「真实营业」为前提。
两件仍是草案:请不要据此行动
新闻上常看到两个「修法利多」,但截至 2026-10,两者都还不是现行法。在正式公告生效之前,请不要依据它们做任何投资或结构安排。
- 草案一:10 类业务拟自限制清单移除。外国人经商法修正方向,拟将软件开发、集团内管理服务、传统农产品国内贸易等 10 类业务自限制清单移除。内阁于 2025-04-22 原则同意,商业发展厅于 2026-01-29 公布类别,但最终条文尚待内阁通过,也尚未见皇家公报公告。这是草案,尚未生效。
- 草案二:租约延长至 99 年。目前法定上限仍是 30 年,99 年的租期只是草案构想,尚未完成立法。这是草案,尚未生效。
《美泰友好条约》:台湾人不适用
常有人听说美国人可以依《美泰友好条约》在泰国享有较宽松的经商待遇,进而以为「外国人」都可以比照。事实是,这项条约只适用于美国籍,台湾人不适用,其他非美国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不要听到有人说「用美泰条约就可以」就当真,请先确认你的国籍与公司结构是否真的符合。
选路之前,先问自己三个问题
第一,你的业务到底在不在限制清单内?有些业务根本不受限制,那就不需要任何特别安排,直接依一般规定设立公司即可,这一点要先确认,不要因为朋友说「外国人一定要找泰国人」就先入为主。第二,你要的是「经营权」、「土地所有权」,还是只是「能用地」?三者对应的路线完全不同,要求的代价也不同。第三,你能不能接受真实的代价:BOI 要履行义务、FBL 要等核准、合资要分出控制权、租赁要面对到期。如果三个问题都想清楚了,路线通常就浮现了;想不清楚,就是该去找泰国执业律师谈的时候。
决策表:我想做什么,走哪条路
下表把前面的内容整理成「我想做什么、合法路线、代价或条件」三栏,只作为思考的起点,不是个案建议。
| 我想做什么 | 合法路线 | 代价或条件 |
|---|---|---|
| 业别符合 BOI,想要 100% 外资持股与业务用地 | BOI 投资促进 | 业别要符合并通过审查,之后要持续履行投资计划与合规义务 |
| 业务在限制清单内,又不走 BOI | 外国人经商执照(FBL,第 17 条) | 需经主管机关核准,不是登记就有 |
| 已有 BOI 促进,或设在工业区 | 经商证明(FBC,第 12 条) | 以取得 BOI 或位于工业区为前提 |
| 想与泰籍伙伴一起做 | 真实合资 | 泰籍股东真出资、真参与经营,你要真实分出控制权与利润 |
| 只需要一块地或厂房使用 | 租赁登记,最长 30 年 | 续约是契约约定,不是法定保障 |
| 想要使用他人土地并有自己的建物或收益 | 地上权、用益权 | 需依法登记,不可包装成变相买地 |
| 想自住一个单位 | 公寓所有权 | 该栋外籍持分合计上限 49% |
| 投资 4,000 万泰铢以上,要住宅用地 | 《土地法》第 96 条之 2(Section 96 bis/มาตรา 96 ทวิ) | 需经核准,最多 1 莱,限住宅用地 |
| 想等修法再说:10 类业务除名、99 年租约 | 目前没有路线 | 仍是草案,不可据此行动 |
把这一讲带走
三句话收尾。第一,不借人头不等于进不了泰国,BOI、FBL、FBC、真实合资都是正路,每条有各自的代价。第二,土地面以使用权为主:租赁最长 30 年且续约不是保障,公寓外籍持分总上限 49%,投资 4,000 万泰铢以上经核准最多取得 1 莱住宅用地。第三,两件草案与《美泰友好条约》都不能当作你的依据。
延伸阅读
本文为一般性法规说明,依 2026-10 现行规定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情况请咨询泰国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