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 借人頭的時代結束了:外國人在泰國開公司、買土地的合法之路 第 1/8 講 查看課程目錄

為什麼 2026 年不一樣:泰國人頭大清查全景

01/10/2026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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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2026 年不一樣:泰國人頭大清查全景
圖/Photo by 2H Media on Unsplash

2026 年起,泰國對外資公司的審查從設立時抽查,變成每一次股東、董事變更都查。本講依 2026-10 現行規定與公開報導,梳理時間軸、兩道命令、清查數據與巴吞他尼案,並說明這對台商的意義。

如果你在泰國經營公司超過十年,這幾個月大概已經從會計師、律師或同業口中聽過:「現在查人頭查得很兇。」但「很兇」到底是怎麼個兇法?是新聞炒作,還是制度真的變了?這一講先不談法條細節,而是把 2026 年截至 10 月為止的公開資訊攤開來,讓你看清楚整件事的全貌。本文所有內容依 2026-10 現行規定與公開報導整理。

一、先講結論:變的不是法條,是查的方式

泰國禁止外國人透過泰籍名義人規避外國人經商法與土地法,這件事並不新。真正在 2026 年改變的,是主管機關「查」的方式:過去比較像是公司設立時看一次、出事了再追;現在是資金要驗證、每一次涉及外資的登記與變更都要交文件,加上跨部門比對股東與土地資料。

換句話說,2026 年的關鍵詞是「從設立時抽查,變成每一次變更都查」。這個轉變對新設立的公司有影響,對已經營運二、三十年的老公司影響更大,因為老公司的股東名冊、董事名單,每年總有需要更動的時候。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把這個專題放在「風險」領域,而不是「財務技巧」。它談的不是怎麼省錢、怎麼報帳,而是一家公司的股權與資金結構,經不經得起被問。經營者需要先弄清楚規則與自己的位置,再決定下一步,而不是聽到風聲就慌張地動手。

二、2026 年的時間軸

下表依時間先後整理 2026 年的主要事件。每一列都標明出處,數據以公開報導為準。

時間事件出處
2026-01-01商業發展廳(DBD)對外資公司登記加上「資金驗證」;一季內,人頭風險公司減少 51.05%Nation Thailand、ASEAN NOW
2026-04-01中央公司登記處命令第 1/2569 號生效,規範修改登記讓外國人成為合夥人、或成為有簽章權董事時的審查Thai PBS、曼谷商報
2026-05特別調查局(DSI)調查蘇美島、帕岸島 34 家疑似人頭公司;一名泰國人同時掛名 87 家公司Khaosod English
2026-07-15巴吞他尼人頭網絡案,2 名泰國人、5 名台灣人被捕PropertySights
2026-08-01中央公司登記處命令第 2/2569 號生效,審查範圍擴大到設立後的股東、董事、簽章權人變更The Standard、Posttoday、Kaohoon
2026-09-30DBD 公布篩查結果:125,622 家公司;資料送交 43 國使館Thai Examiner

另外,土地廳在 2026 年也加強了買地時的資金來源查核:交易金額 500 萬銖以上,或現金 200 萬銖以上,要查資金來源;泰籍配偶購地時,須與外籍配偶當面簽署「購地資金為個人財產」的切結。這部分第 7 講會再談。

三、兩道命令,分工不同

很多英文資料把兩道命令混稱為「Order No.1/2569」,容易搞混。本專題一律以泰文來源為準,分工如下。

  • 命令第 1/2569 號:2026-04-01 生效。規範的是「修改登記,讓外國人成為合夥人,或成為有簽章權的董事」時的審查。
  • 命令第 2/2569 號:2026-08-01 生效。把審查範圍從「設立」擴大到「設立後的股東、董事、簽章權人變更」。有外資參與時,須交投資說明書,以及泰籍出資人與收款方的 3 個月銀行對帳單。

這兩道命令合在一起,意思很清楚:只要公司有外資參與,登記時改股東、換董事、調整簽章權,就會進入審查。不是只有新公司,舊公司也一樣。

把兩道命令並排來看,差異會更清楚。

比較項目命令第 1/2569 號命令第 2/2569 號
生效日2026-04-012026-08-01
審查對象修改登記,讓外國人成為合夥人,或成為有簽章權的董事設立後的股東、董事、簽章權人變更
需要的文件泰籍股東須交投資確認書與資金來源證明投資說明書,加上泰籍出資人與收款方 3 個月銀行對帳單

四、這次清查的規模

DBD 在 2026-09-30 公布的篩查數字,依 Thai Examiner 報導如下:

  • 篩查公司:125,622 家。
  • 其中外資公司持有土地的情形:36,277 家外資公司,合計持有 305,838 筆土地。
  • 股權結構疑似人頭:約 2,100 家。
  • 需要進一步審查:1 萬多家。
  • 資料已送交 43 個國家的使館,涵蓋 48 種國籍。

再看另外兩個數字。DSI 在蘇美島與帕岸島調查 34 家疑似人頭公司,發現一名泰國人同時掛名 87 家公司。而 2026-01-01 起實施資金驗證之後,一季內人頭風險公司減少了 51.05%。這是 DBD 公布的成效數據,我們照實引用,不做額外推論。

五、必須講清楚的一句話:名單不等於違法

DBD 對此有明確聲明:被送交使館的公司名單,「不代表已被認定違法」。

這句話很重要,我們在這個專題裡會一直重複。一家公司出現在篩查結果裡,可能只是股權結構符合某些條件,需要進一步確認;後續是否有違法,要看個案的事實與主管機關、法院的判斷。把名單解讀成「名單上的都是人頭」,既不符合 DBD 的說法,也沒有必要地增加恐慌。

六、巴吞他尼案:只看公開報導的事實

2026-07-15,巴吞他尼發生人頭網絡案,2 名泰國人、5 名台灣人被捕。依 PropertySights 的報導,案情是泰國人掛名、台灣人出資並實際控制房地產,涉及土地法第 111 條與第 113 條。

本專題對這個案子只陳述以上公開報導的內容,不做評論。案件仍依泰國司法程序進行,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我們不對任何個人下結論。我們把它放進時間軸,是因為它讓一件事變得具體:台灣人已經是被點名的國籍,這不是「別人的問題」。

七、讀這類新聞時,先分清三件事

這類新聞很容易被轉傳時放大,讀的時候可以先自問三個問題。

  • 已生效,還是草案?目前已生效的是上述兩道命令與既有的外國人經商法、土地法。外國人經商法修正(擬將 10 類業務自限制清單移除)仍是草案,內閣尚待通過最終條文,未見皇家公報;租約延長至 99 年也是草案,未完成立法。草案都不能當成現行規定來據以行動。
  • 是名單,還是認定?名單只代表被篩出來,不代表被認定違法,前面已經說明。
  • 是報導,還是正式文件?本專題的數據都標明出處與日期;遇到沒有出處的數字,請保持保留。

八、對台商的意義

為什麼這個專題要特別為台商而做?有三個理由。

  • 台灣人已被點名。巴吞他尼案的當事人包含台灣人,台商在這一波報導中不是旁觀者。
  • 歷史包袱。許多 1990 到 2010 年代進入泰國的台商,當年採用 51/49 的股權結構,由泰籍員工、會計師介紹的人或配偶出面持股,在當時是常見做法。二、三十年過去,這些結構很多都還在。
  • 改動本身會被看見。依命令第 2/2569 號,2026-08-01 起,設立後的股東、董事變更也會被審查。老公司想自己默默把名冊改掉,反而可能在改的那一刻被看見。

這不是要嚇人。更誠實的說法是:結構是否有問題,取決於每家公司的實際情況——有些公司的業務根本不在限制清單內,有些泰籍股東是真出資、真參與經營,情況差很多。這正是後面幾講要處理的事。

還有一點要補充:被掛名的泰籍名義人,很多是員工、配偶或多年的朋友,當年是出於信任或人情答應出面。依外國人經商法第 36 條與第 37 條,泰籍名義人與外籍實際出資人是同罰的。所以老台商面對這個問題,不只是保護自己的公司,也是在保護當年幫過你的人。這個觀點,我們會在老台商篇反覆回到。

另外也請不要以為「經營很久,時間過了就安全」。人頭持股是持續中的狀態,並不會因為年數久了就自動消失;至於時效問題,請直接問泰國執業律師,本專題不做任何年數上的說明。

九、接下來怎麼走

本專題共 8 講。第 2 講講法律怎麼定義「人頭」,第 3 講講什麼樣的情況會被認定為人頭,第 4 講講新進者的合法路線;第 5 到第 7 講是老台商篇:先體檢自己屬於哪一種情況、轉正有哪幾條路以及順序為什麼重要、名義人過世離婚翻臉時怎麼辦。第 8 講是見律師前的準備工具。

本專題一律談合法與合規的路徑,不會教任何規避審查的做法;也不會針對你的個案給建議。先看全局,下一講再進入法條。

延伸閱讀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情況請諮詢泰國執業律師。內容依 2026-10 現行規定與公開報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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