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到底怎麼定義「人頭」:持股、控制與兩部法
人頭在法律上叫「名義人」,由《外國人經商法》與《土地法》兩條互相獨立的線處理。本講逐條說明定義、罰則(依 2026-10 現行規定)、2026 年審查的「實際控制」判斷,以及兩則最高法院判例為何都指向「看實質、不看比例」。
泰國這幾年談「人頭」,常常談得很籠統:有人覺得只要股東名冊上有泰國人就沒事,也有人覺得只要登記的不是自己的名字就不算。但在法律上,「人頭」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從兩部法律的條文裡拼出來的概念。這一講把兩部法律怎麼定義、怎麼罰、怎麼判斷講清楚,讓你知道「線」到底畫在哪裡。以下依 2026-10 現行規定整理,屬於一般性的法規說明,不涉及任何個案。
先釐清:法律裡沒有「人頭罪」
「人頭」是民間的說法,法條裡的用語是「名義人」(nominee)。名義人指的是:名字登記為股東或所有權人,但實際出資、實際享有利益或實際控制的另有其人。泰國處理這件事,分成兩條互相獨立的線:一條管「公司」,依據《外國人經商法》(พ.ร.บ.การประกอบธุรกิจของคนต่างด้าว พ.ศ. 2542,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1999);一條管「土地」,依據《土地法》(ประมวลกฎหมายที่ดิน,Land Code)。兩條線的條文不同、罰則不同、事後處置也不同,但有一個共通點:泰國人幫外國人掛名,被掛名的人自己也是被處罰的對象。
第一條線:外國人經商法
誰算「外國人」
這部法律先定義什麼叫「外國人」。除了外國籍的自然人,法人也可能被算成外國人:外國人持股過半,也就是 50% 以上,這家公司在法律上就是「外國人」,要受限制清單的管制。這裡的重點是,門檻寫的是「過半」,也就是 50% 以上。很多人心裡的印象是「不超過 49% 就安全」,但判斷是否為外國人,不能只靠記一個數字,要回到股東結構本身去看。
三張限制清單
經商法把受限制的業務分成三張清單。大致的概念是:有些業務原則上不開放外國人經營,有些與國家安全、文化資源或環境有關,有些則是泰國人尚未具備足夠競爭力的業務,外國人要做,通常需要取得許可或執照。這裡只講概念,不列整份清單,因為某個行業現在落在哪一張、需不需要許可,會隨公告調整,一定要以最新公告和泰國執業律師的確認為準,不要沿用同業口耳相傳的舊版說法。
第三十六條:禁止擔任名義人
第三十六條是整個人頭議題的核心:泰國人不得擔任外國人的名義人,協助外國人經營受限制的業務。請注意這條規定的主詞是「泰國人」。換句話說,法律明文禁止的對象,正是那位願意幫忙掛名的泰籍股東、員工、配偶或朋友。很多名義人是出於信任或人情答應的,但在條文上,他們不是旁觀者,而是被規範的一方。
第三十七條:罰則
第三十七條是罰則,數字請逐項看清楚。違反者最高可處三年徒刑,及/或罰金十萬到一百萬泰銖。「及/或」的意思是:可以單處徒刑、單處罰金,也可以兩者併處,並不是固定併罰。
除了刑責,法院還可以命令終止持股或合夥關係;如果當事人不遵守命令,每一天另外加罰一萬到五萬泰銖。最後一點最重要:泰籍名義人與外籍出資人同罰。兩邊都在處罰範圍之內,沒有「只有一方負責」這回事。
第二條線:土地法
第八十六條:原則禁止
土地法管的是另一件事:誰可以持有土地。第八十六條確立了原則:外國人原則上不得取得土地。這是一條「原則禁止」的規定,至於哪些情況可以合法取得、有哪些合法管道,是第四講的主題,這裡不展開。
第一百一十一條與第一百一十三條
第一百一十一條處罰的是外國人違法取得土地:最高兩年徒刑,及/或罰金最高兩萬泰銖。第一百一十三條處罰的是另一邊:泰國人或法人替外國人取得土地,也就是名義人,同罰,一樣是最高兩年徒刑,及/或罰金最高兩萬泰銖。和公司那條線相比,土地法的罰金數字小得多,但罰金只是後果的一部分,土地還有另一套事後處置,下面接著講。
第九十四條:命令處分
第九十四條處理的是「已經違法持有」的土地:土地廳會命令在一百八十天到一年的期限內處分;逾期仍未處分,由土地廳強制處分。也就是說,土地這條線的後果,除了刑責和罰金,還包括土地本身會被要求脫手,而且逾期之後,處分的時間與方式就不再由自己決定。
怎麼讀這些罰則數字
讀罰則時,有三個細節容易看錯。第一,是「最高」而不是「固定」:三年、兩年都是上限,實際怎麼判由法院依案情決定。第二,是「及/或」而不是「並罰」:徒刑與罰金可以擇一,也可以一起適用。第三,公司線的終止持股命令與每日加罰,土地線的限期處分與強制處分,都是在刑責與罰金之外的後續處置,意思是就算罰金已經繳完,結構本身仍然要面對處理。把這三點讀清楚,才不會把「罰金不高」誤讀成「後果不大」。
「實際控制」:2026 年審查看什麼
過去很多人把人頭想成一個持股比例的問題:外國人 49%、泰國人 51%,就沒事。2026 年的審查已經不只看比例。依 2026-10 現行規定,審查時會一併看四件事:董事會怎麼組成、誰握有否決權、有沒有管理合約把經營權交出去,以及資金是怎麼安排的。
這四件事的共通邏輯是:股權只是外殼,法律想知道的是「誰真的在決定這家公司的事、誰真的出了錢」。所以一份比例看起來合規的股東名冊,不能單獨證明結構合法;反過來說,泰籍股東真的出資、真的參與經營的公司,比例也不是唯一的判準。這一講只說明判斷的方向。稽查時哪些文件會被當成證據,是第三講的內容;而發現自己的結構有問題時該怎麼辦,是後面老台商篇的主題,重點都是「轉正」,而不是想辦法讓它看起來沒問題。
持股與控制:為什麼要分開看
把「持股」和「控制」分開看,是理解這一講最有用的一個方法。持股回答的是「名冊上寫誰」,控制回答的是「實際上誰說了算」。兩部法律的條文,針對的都是這兩者不一致的情況:名字在泰國人身上,出資、利益或決策卻在外國人身上。比例本身只是一個容易被拿來說明的數字,真正被檢視的是這兩者之間有沒有落差。
這也是為什麼同一個比例,在不同公司可以有完全不同的結論。兩家公司外資都是 49%,一家的泰籍股東真的出資、真的參與董事會與日常決策,另一家的泰籍股東沒有出資、也沒有實際參與,兩者在法律上的處境就不一樣。這個例子只是為了說明判斷的邏輯,不是在教人如何安排;任何具體結構是否合規,都必須由泰國執業律師依實際文件判斷。
另外還有一個交會點值得先知道:如果一家公司名下持有土地,公司線與土地線可能同時被檢視,兩邊的條文、罰則與事後處置會各自適用。這是個案問題,這一講不替任何情況下定論,但請記住它們是兩條線,不是一條。
兩則最高法院判例:看實質,不看比例
法院的做法和上面的審查方向一致。這裡只引兩則最高法院判決,案情只陳述公開整理的內容,不加推論。第一則是最高法院第 5457/2560 號:外籍人士以「借款協議」的形式出資,法院認定這份借款實際上是掩飾,目的是借泰國人的名義持股,以規避外國人經商法。換句話說,合約的名稱叫借款,不代表法院就把它當成借款。
第二則是最高法院第 2252/2560 號:一家離岸公司只持有那家泰國公司 35% 的股份,法院仍然認定它是該公司的實際經營者,所經營的房地產業務屬於外國人經營受限的範圍。35% 離「過半」還差得遠,結論卻是外國人在經營。兩則合起來,意思很清楚:法院看的是實質,不是持股比例,也不是合約的名稱。
《美泰友好條約》:台灣人不適用
有些資料會提到《美泰友好條約》,常被當成外國人經商限制的例外來討論。這份條約只適用於美國籍,台灣人不適用。如果你聽到的說法是「引用某個條約就可以不受限制」,請先確認那個條約適用的國籍;對台灣籍的投資人來說,這條路並不存在,不要被誤導。
一張表對照:公司線與土地線
把上面兩條線放在一起看,會更清楚它們各管什麼、差在哪裡。
| 比較項目 | 公司線(外國人經商法) | 土地線(土地法) |
|---|---|---|
| 管的是什麼 | 外國人經營受限制的業務 | 外國人取得土地 |
| 核心條文 | 第三十六條禁止擔任名義人;第三十七條罰則 | 第八十六條原則禁止;第一百一十一條處罰外國人;第一百一十三條處罰名義人 |
| 誰被處罰 | 泰籍名義人與外籍出資人同罰 | 外國人與替其取得土地的泰國人或法人同罰 |
| 刑責與罰金 | 最高三年徒刑,及/或罰金十萬到一百萬泰銖 | 最高兩年徒刑,及/或罰金最高兩萬泰銖 |
| 事後處置 | 法院可命令終止持股或合夥;不遵守者每日加罰一萬到五萬泰銖 | 第九十四條:土地廳命令於一百八十天到一年內處分,逾期由土地廳強制處分 |
| 判斷重點 | 持股過半即為外國人;2026 年審查也看實際控制 | 是否為外國人取得土地、是否有名義人替其持有 |
三個常見的誤解
第一個誤解:「泰國人佔多數就安全」。從前面的說明和兩則判例可以看到,持股比例只是起點,董事會、否決權、管理合約和資金安排都會被一起看,35% 的持股也有被認定為實際經營者的案例。
第二個誤解:「已經經營很多年,就沒事了」。人頭持股不是過去某一天發生就結束的事件,而是持續存在的狀態。至於時間經過之後在法律上是否有任何影響,這個問題沒有可靠的公開依據可以一概而論,請直接問泰國執業律師,不要自己推算。
第三個誤解:「名義人只是幫個忙,不會有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與土地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都把名義人列為處罰對象。這一點也是希望大家記得:許多名義人是員工、配偶或朋友,他們同樣面臨責任,保護這些曾經幫過你的人,本身就是處理這件事的重要理由。
這一講帶走什麼
- 「人頭」在法律上是「名義人」,由兩條互相獨立的線處理:公司看《外國人經商法》,土地看《土地法》。
- 公司線:持股過半即為外國人;第三十六條禁止泰國人擔任名義人;第三十七條最高三年徒刑,及/或罰金十萬到一百萬泰銖,法院可命令終止持股,不遵守每日加罰一萬到五萬泰銖,泰籍名義人與外籍出資人同罰。
- 土地線:第八十六條原則禁止;第一百一十一條與第一百一十三條最高兩年徒刑,及/或罰金最高兩萬泰銖;第九十四條命令於一百八十天到一年內處分,逾期強制處分。
- 2026 年審查看「實際控制」,不只看比例;法院看實質,不看持股比例與合約名稱;《美泰友好條約》台灣人不適用。
下一講會接著談:稽查時哪些東西容易被認定為人頭。每一講講的都是法律與合規的路徑,如果你的公司或名下資產與這些條文有關,最務實的一步,是帶著你的實際文件去和泰國執業律師討論。
延伸閱讀
想先看外國人經商限制的概論,可以讀這篇:外國人做生意的特殊限制:外商經營法、名義股東與土地持有。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情況請諮詢泰國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