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 借人頭的時代結束了:外國人在泰國開公司、買土地的合法之路 第 3/8 講 查看課程目錄

稽查官會看什麼:你的文件抽屜就是證據

01/10/2026 60
13:27
稽查官會看什麼:你的文件抽屜就是證據
圖/Photo by Rombo on Unsplash

泰國審查人頭安排,看的是資金來源、簽章權、否決權、借款與預簽文件等實質事實,而不是紙面。本講說明哪些事實會被認定為人頭,以及為什麼正確做法是轉正,不是包裝(依 2026-10 現行規定)。

先把這一講的立場說清楚:這一講講的是「哪些事實,會讓一家公司或一塊土地被認定為人頭安排」,不是教你怎麼通過審查,也不是教你把文件準備得看起來沒問題。泰國這兩年的審查,看的是實質,不是紙面漂不漂亮;任何想把文件「包裝」好的念頭,本身就走偏了。每一節的結論都一樣:如果抽屜裡的東西會被讀成人頭,正確做法是轉正,不是包裝。(以下依 2026-10 現行規定。)

一、審查的方向:從「持股比例」走到「實際控制」

過去很多人以為,只要泰籍股東持股過半、登記表上沒問題,就安全了。2026 年的審查新增了「實際控制」的判斷:不只看持股比例,也看董事會組成、否決權、管理合約、資金安排。中央公司登記處命令第 2/2569 號自 2026-08-01 生效,審查範圍從「設立」擴大到設立後的股東、董事、簽章權人變更;有外資參與時,須交投資說明書,以及泰籍出資人與收款方三個月的銀行對帳單。

換句話說,審查的人面前會同時攤開好幾樣東西:錢從哪裡來、誰有權簽字、董事會誰說了算、股權之外還有哪些合約。單看一樣可能都說得通,湊在一起如果指向「泰籍股東只是名義、真正做主的是外籍方」,就會被認定為人頭。法院也一樣:最高法院第 2252/2560 號判例中,離岸公司只持股 35%,仍被認定為該泰國公司的實際經營者。法院看的是實質,不是比例。

二、公司面:會被看的幾個面向

1. 泰籍股東的資金來源

依命令 2/2569,泰籍出資人須附三個月的銀行對帳單,並交投資說明書。審查看的是:這筆出資的錢,是不是泰籍股東自己的錢。如果出資的錢其實是外籍方先匯給他、或由外籍方墊付,這件事本身就是「人頭」最直接的訊號,無法靠文件補救。

2. 泰籍股東的財力與職業是否合理

一位月薪不高的員工,名下卻持有一家資本額數百萬的公司股份;或同一個人持有多家毫無關聯產業的公司。財力、職業和持股規模明顯對不上時,就會引來進一步的查問。這不是技術問題,是事實問題:他實際上有沒有那筆錢、有沒有參與那門生意。

3. 誰有簽章權、董事會怎麼組成

公司的簽章權人、董事會成員全是外籍方的人,泰籍股東雖持股過半卻沒有任何參與決策的位置;或者簽章權的設計讓泰籍股東無法單獨決定任何事。這些都屬於「實際控制」的觀察點。

4. 優先股與否決權設計

股權結構中,若透過優先股、特別否決權等設計,使外籍方在重大事項上握有實質否決權,而泰籍股東的普通股在表決上形同虛設,審查時會被視為控制的證據之一。這類條款是否構成問題,要看整體安排,需由律師就個案判斷。可參考本站〈股權條款(泰國篇):49% 限制、優先股與人頭紅線〉。

5. 管理合約

公司名義上由泰籍股東持股,卻以管理合約把經營、財務、人事的實質權力全部交給外籍方,並把大部分利潤以管理費方式流向外籍方。管理合約本身未必違法,但當它和其他事實疊在一起,就會被讀成「持股在泰方,控制在外方」。

6. 外籍方借錢給泰籍股東買股

這是最容易被看穿的一種安排。最高法院第 5457/2560 號判例:外籍人士以「借款協議」的形式出資,法院認定該借款實為掩飾,用來借泰國人的名義持股、規避外國人經商法。借據寫得再完整,法院看的是這筆錢真正的性質。

7. 預簽的空白股權轉讓書

泰籍股東簽好名、日期與受讓人欄位留白的股權轉讓書,放在外籍方手上,意味著外籍方隨時能把股份轉走。這類文件的存在,正好顯示股份的處分權不在名義股東手上。

8. 泰籍股東的股份質押給外籍方

泰籍股東把自己持有的股份質押給外籍方,再加上外籍方借款給他,等於持股人既沒出自己的錢,股份還被外籍方抓在手上。單獨看每一項都能找說法,但組合起來,圖像就很清楚。

9. 同一個泰籍人掛名多家公司

2026-05,DSI 調查蘇美島、帕岸島 34 家疑似人頭公司,其中一名泰國人同時掛名 87 家公司。一個人很難真正參與八十七門生意,這種型態是最容易被數據篩出來的。2026-09-30,DBD 篩查 125,622 家公司,約 2,100 家結構疑似人頭、一萬多家進一步審查,資料並送交 43 國使館。DBD 特別聲明:被送交使館名單的公司「不代表已被認定違法」,這一點必須如實轉述,不能把名單上的公司都當成人頭。

三、土地面:資金來源與「個人財產」切結

土地廳對交易金額 500 萬銖以上,或現金 200 萬銖以上的交易,會加強查核資金來源。另外,泰籍配偶購買土地時,須與外籍配偶當面簽署「購地資金為個人財產(สินส่วนตัว)」的切結。這份切結的意義在於:錢必須真的是泰籍配偶自己的個人財產。如果購地的錢實際來自外籍方,卻簽下切結,等於把一個不真實的聲明寫進了正式文件。

依土地法,外國人違法取得土地,最高 2 年徒刑、及/或罰金最高 2 萬泰銖(§111);泰國人或法人為外國人取得土地(名義人),同罰(§113)。違法持有的土地,土地廳可命令於 180 天至 1 年內處分,逾期由土地廳強制處分(§94)。外國人經商法方面,泰籍名義人與外籍實際出資人同罰:最高 3 年徒刑、及/或罰金 10 萬至 100 萬泰銖(§37)。

所以土地面的正確方向也很單純:錢若是外籍方的,就不要用泰籍名義去買;土地要走合法管道,例如租賃登記最長 30 年(續約屬契約約定,並非法定保障),或符合條件的 BOI 業務用地、公寓外籍總持分 49% 以內等,細節見第 4 講。已經買了的,則屬於老台商篇要處理的問題,同樣要先找律師。

四、整理:常見安排 → 為什麼會被看成控制 → 正確方向

常見安排為什麼會被認定為控制正確方向
外籍方出錢、泰籍股東名下持股出資來源不是泰籍股東本人,與對帳單、投資說明書的實質不符先確認業務是否在限制清單;再找律師評估轉正(第 4、6 講)
泰籍股東財力、職業與持股規模對不上無法解釋這筆出資與參與經營從何而來讓泰籍股東成為真實出資、真實參與的股東,或改走合法路線(第 4、6 講)
簽章權與董事會全由外籍方掌握持股雖在泰方,決策權在外方,屬實際控制在合法架構下重新設計治理,須先經律師排序(第 6 講)
優先股、否決權、管理合約集中權力於外籍方股權之外的權力配置顯示真正做主的是誰回到 BOI、外國人經商執照或真實合資(第 4 講)
外籍方借錢給泰籍股東買股判例 5457/2560:借款被認定為掩飾不以借款替代出資;轉正方案找律師(第 6 講)
預簽空白轉讓書、股份質押給外籍方顯示處分權不在名義股東手上不要自行處理,請律師評估如何安全地處理(第 6 講)
同一泰籍人掛名多家公司不可能實際參與,容易被數據篩出逐家盤點與轉正(第 5、6 講)
土地以泰籍配偶或公司名義購買,資金來自外籍方購地資金不是個人財產,切結與事實不符土地另案處理:租賃、合法主體等(第 4、6 講)

這張表不是檢查清單,不是讓你拿來逐項「對照準備」。它的用途相反:讓你看見,哪些安排在審查者眼中會被讀成控制。表中每一列的右邊都指向同一個方向——不是把文件弄得好看,而是把結構弄成真的。如果結構是真的,也就不需要靠任何包裝;如果結構不是真的,再漂亮的文件也只是在累積更多會被讀成掩飾的材料。

五、老台商抽屜裡的「保障文件」

很多台商當年進泰國的時候,為了保障自己,請人起草了一些文件:空白的股權轉讓書、借據、股份質押書、代持協議。在當年,這是求心安的做法。但放到 2026 年的審查脈絡下,這些「保障文件」往往正是最直接的人頭證據:它們白紙黑字證明股份的處分權、資金的真實流向,不在名義股東那一邊。

請注意:這不是在叫你把它們處理掉。銷毀、塗改、補簽、補日期,會另外產生更嚴重的法律問題,這裡絕不建議任何人這麼做。要知道的是:這些文件現在放在抽屜裡意味著什麼,以及為什麼必須找泰國執業律師,由律師決定怎麼處理它們、什麼順序、對誰說明。同時別忘了,名義人多半是員工、配偶或老朋友,他們同樣面臨刑責,把事情處理好,也是在保護當年幫過你的人。

還有一個常見的誤解:以為公司經營了二三十年、時間過了就安全。人頭持股是「持續中的狀態」,不會因為時間久了就自動消失;至於時效問題,課程沒有可靠的資料可以回答,請直接問律師。

再提醒一件事:2026-08-01 起,改股東、換董事本身就會觸發審查。所以「自己先把名冊改一改」不是解法,反而會在改的那一刻被看見。這部分第 6 講會細講。

六、本講重點與延伸閱讀

  • 審查看的是實質:資金來源、財力、簽章權、董事會、否決權、管理合約,以及外籍方與泰籍股東之間的資金與文件關係。
  • 借款、質押、預簽轉讓書、掛名多家,都是容易被讀成人頭的訊號。
  • 土地面看資金來源,以及「購地資金為個人財產」的切結是否屬實。
  • 正確方向永遠是轉正,不是包裝;怎麼轉、先後順序,請找泰國執業律師。

延伸閱讀:外國人做生意的特殊限制、不用泰籍人頭股東:BOI 核准後 100% 持股與買地權、股權條款(泰國篇):49% 限制、優先股與人頭紅線、整套專題請見借人頭的時代結束了。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說明(依 2026-10 現行規定),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情況請諮詢泰國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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