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到底怎么定义「人头」:持股、控制与两部法
人头在法律上叫「名义人」,由《外国人经商法》与《土地法》两条相互独立的线处理。本讲逐条说明定义、罚则(依 2026-10 现行规定)、2026 年审查的「实际控制」判断,以及两则最高法院判例为何都指向「看实质、不看比例」。
泰国这几年谈「人头」,常常谈得很笼统:有人觉得只要股东名册上有泰国人就没事,也有人觉得只要登记的不是自己的名字就不算。但在法律上,「人头」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从两部法律的条文里拼出来的概念。这一讲把两部法律怎么定义、怎么罚、怎么判断讲清楚,让你知道「线」到底画在哪里。以下依 2026-10 现行规定整理,属于一般性的法规说明,不涉及任何个案。
先厘清:法律里没有「人头罪」
「人头」是民间的说法,法条里的用语是「名义人」(nominee)。名义人指的是:名字登记为股东或所有权人,但实际出资、实际享有利益或实际控制的另有其人。泰国处理这件事,分成两条互相独立的线:一条管「公司」,依据《外国人经商法》(พ.ร.บ.การประกอบธุรกิจของคนต่างด้าว พ.ศ. 2542,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1999);一条管「土地」,依据《土地法》(ประมวลกฎหมายที่ดิน,Land Code)。两条线的条文不同、罚则不同、事后处置也不同,但有一个共通点:泰国人帮外国人挂名,被挂名的人自己也是被处罚的对象。
第一条线:外国人经商法
谁算「外国人」
这部法律先定义什么叫「外国人」。除了外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也可能被算成外国人:外国人持股过半,也就是 50% 以上,这家公司在法律上就是「外国人」,要受限制清单的管制。这里的重点是,门槛写的是「过半」,也就是 50% 以上。很多人心里的印象是「不超过 49% 就安全」,但判断是否为外国人,不能只靠记一个数字,要回到股东结构本身去看。
三张限制清单
经商法把受限制的业务分成三张清单。大致的概念是:有些业务原则上不开放外国人经营,有些与国家安全、文化资源或环境有关,有些则是泰国人尚未具备足够竞争力的业务,外国人要做,通常需要取得许可或执照。这里只讲概念,不列整份清单,因为某个行业现在落在哪一张、需不需要许可,会随公告调整,一定要以最新公告和泰国执业律师的确认为准,不要沿用同业口耳相传的旧版说法。
第三十六条:禁止担任名义人
第三十六条是整个人头议题的内核:泰国人不得担任外国人的名义人,协助外国人经营受限制的业务。请注意这条规定的主词是「泰国人」。换句话说,法律明文禁止的对象,正是那位愿意帮忙挂名的泰籍股东、员工、配偶或朋友。很多名义人是出于信任或人情答应的,但在条文上,他们不是旁观者,而是被规范的一方。
第三十七条:罚则
第三十七条是罚则,数字请逐项看清楚。违反者最高可处三年徒刑,及/或罚金十万到一百万泰铢。「及/或」的意思是:可以单处徒刑、单处罚金,也可以两者并处,并不是固定并罚。
除了刑责,法院还可以命令终止持股或合伙关系;如果当事人不遵守命令,每一天另外加罚一万到五万泰铢。最后一点最重要:泰籍名义人与外籍出资人同罚。两边都在处罚范围之内,没有「只有一方负责」这回事。
第二条线:土地法
第八十六条:原则禁止
土地法管的是另一件事:谁可以持有土地。第八十六条确立了原则:外国人原则上不得取得土地。这是一条「原则禁止」的规定,至于哪些情况可以合法取得、有哪些合法管道,是第四讲的主题,这里不展开。
第一百一十一条与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处罚的是外国人违法取得土地:最高两年徒刑,及/或罚金最高两万泰铢。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罚的是另一边:泰国人或法人替外国人取得土地,也就是名义人,同罚,一样是最高两年徒刑,及/或罚金最高两万泰铢。和公司那条线相比,土地法的罚金数字小得多,但罚金只是后果的一部分,土地还有另一套事后处置,下面接着讲。
第九十四条:命令处分
第九十四条处理的是「已经违法持有」的土地:土地厅会命令在一百八十天到一年的期限内处分;逾期仍未处分,由土地厅强制处分。也就是说,土地这条线的后果,除了刑责和罚金,还包括土地本身会被要求脱手,而且逾期之后,处分的时间与方式就不再由自己决定。
怎么读这些罚则数字
读罚则时,有三个细节容易看错。第一,是「最高」而不是「固定」:三年、两年都是上限,实际怎么判由法院依案情决定。第二,是「及/或」而不是「并罚」:徒刑与罚金可以择一,也可以一起适用。第三,公司线的终止持股命令与每日加罚,土地线的限期处分与强制处分,都是在刑责与罚金之外的后续处置,意思是就算罚金已经缴完,结构本身仍然要面对处理。把这三点读清楚,才不会把「罚金不高」误读成「后果不大」。
「实际控制」:2026 年审查看什么
过去很多人把人头想成一个持股比例的问题:外国人 49%、泰国人 51%,就没事。2026 年的审查已经不只看比例。依 2026-10 现行规定,审查时会一并看四件事:董事会怎么组成、谁握有否决权、有没有管理合约把经营权交出去,以及资金是怎么安排的。
这四件事的共通逻辑是:股权只是外壳,法律想知道的是「谁真的在决定这家公司的事、谁真的出了钱」。所以一份比例看起来合规的股东名册,不能单独证明结构合法;反过来说,泰籍股东真的出资、真的参与经营的公司,比例也不是唯一的判准。这一讲只说明判断的方向。稽查时哪些文档会被当成证据,是第三讲的内容;而发现自己的结构有问题时该怎么办,是后面老台商篇的主题,重点都是「转正」,而不是想办法让它看起来没问题。
持股与控制:为什么要分开看
把「持股」和「控制」分开看,是理解这一讲最有用的一个方法。持股回答的是「名册上写谁」,控制回答的是「实际上谁说了算」。两部法律的条文,针对的都是这两者不一致的情况:名字在泰国人身上,出资、利益或决策却在外国人身上。比例本身只是一个容易被拿来说明的数字,真正被查看的是这两者之间有没有落差。
这也是为什么同一个比例,在不同公司可以有完全不同的结论。两家公司外资都是 49%,一家的泰籍股东真的出资、真的参与董事会与日常决策,另一家的泰籍股东没有出资、也没有实际参与,两者在法律上的处境就不一样。这个例子只是为了说明判断的逻辑,不是在教人如何安排;任何具体结构是否合规,都必须由泰国执业律师依实际文档判断。
另外还有一个交会点值得先知道:如果一家公司名下持有土地,公司线与土地线可能同时被查看,两边的条文、罚则与事后处置会各自适用。这是个案问题,这一讲不替任何情况下定论,但请记住它们是两条线,不是一条。
两则最高法院判例:看实质,不看比例
法院的做法和上面的审查方向一致。这里只引两则最高法院判决,案情只陈述公开整理的内容,不加推论。第一则是最高法院第 5457/2560 号:外籍人士以「借款协议」的形式出资,法院认定这份借款实际上是掩饰,目的是借泰国人的名义持股,以规避外国人经商法。换句话说,合约的名称叫借款,不代表法院就把它当成借款。
第二则是最高法院第 2252/2560 号:一家离岸公司只持有那家泰国公司 35% 的股份,法院仍然认定它是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所经营的房地产业务属于外国人经营受限的范围。35% 离「过半」还差得远,结论却是外国人在经营。两则合起来,意思很清楚:法院看的是实质,不是持股比例,也不是合约的名称。
《美泰友好条约》:台湾人不适用
有些数据会提到《美泰友好条约》,常被当成外国人经商限制的例外来讨论。这份条约只适用于美国籍,台湾人不适用。如果你听到的说法是「引用某个条约就可以不受限制」,请先确认那个条约适用的国籍;对台湾籍的投资人来说,这条路并不存在,不要被误导。
一张表对照:公司线与土地线
把上面两条线放在一起看,会更清楚它们各管什么、差在哪里。
| 比较项目 | 公司线(外国人经商法) | 土地线(土地法) |
|---|---|---|
| 管的是什么 | 外国人经营受限制的业务 | 外国人取得土地 |
| 内核条文 | 第三十六条禁止担任名义人;第三十七条罚则 | 第八十六条原则禁止;第一百一十一条处罚外国人;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罚名义人 |
| 谁被处罚 | 泰籍名义人与外籍出资人同罚 | 外国人与替其取得土地的泰国人或法人同罚 |
| 刑责与罚金 | 最高三年徒刑,及/或罚金十万到一百万泰铢 | 最高两年徒刑,及/或罚金最高两万泰铢 |
| 事后处置 | 法院可命令终止持股或合伙;不遵守者每日加罚一万到五万泰铢 | 第九十四条:土地厅命令于一百八十天到一年内处分,逾期由土地厅强制处分 |
| 判断重点 | 持股过半即为外国人;2026 年审查也看实际控制 | 是否为外国人取得土地、是否有名义人替其持有 |
三个常见的误解
第一个误解:「泰国人占多数就安全」。从前面的说明和两则判例可以看到,持股比例只是起点,董事会、否决权、管理合约和资金安排都会被一起看,35% 的持股也有被认定为实际经营者的案例。
第二个误解:「已经经营很多年,就没事了」。人头持股不是过去某一天发生就结束的事件,而是持续存在的状态。至于时间经过之后在法律上是否有任何影响,这个问题没有可靠的公开依据可以一概而论,请直接问泰国执业律师,不要自己推算。
第三个误解:「名义人只是帮个忙,不会有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与土地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都把名义人列为处罚对象。这一点也是希望大家记得:许多名义人是员工、配偶或朋友,他们同样面临责任,保护这些曾经帮过你的人,本身就是处理这件事的重要理由。
这一讲带走什么
- 「人头」在法律上是「名义人」,由两条互相独立的线处理:公司看《外国人经商法》,土地看《土地法》。
- 公司线:持股过半即为外国人;第三十六条禁止泰国人担任名义人;第三十七条最高三年徒刑,及/或罚金十万到一百万泰铢,法院可命令终止持股,不遵守每日加罚一万到五万泰铢,泰籍名义人与外籍出资人同罚。
- 土地线:第八十六条原则禁止;第一百一十一条与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两年徒刑,及/或罚金最高两万泰铢;第九十四条命令于一百八十天到一年内处分,逾期强制处分。
- 2026 年审查看「实际控制」,不只看比例;法院看实质,不看持股比例与合约名称;《美泰友好条约》台湾人不适用。
下一讲会接着谈:稽查时哪些东西容易被认定为人头。每一讲讲的都是法律与合规的路径,如果你的公司或名下资产与这些条文有关,最务实的一步,是带着你的实际文档去和泰国执业律师讨论。
延伸阅读
想先看外国人经商限制的概论,可以读这篇:外国人做生意的特殊限制:外商经营法、名义股东与土地持有。
本文为一般性法规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情况请咨询泰国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