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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不是範本:關鍵條款自訂

20/10/2025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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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不是範本:關鍵條款自訂
圖/Photo by Signature Pro on Unsplash

一份下載來的公司章程範本,往往要等到合夥人翻臉那天才讓你付出代價。表決門檻、股份轉讓限制、優先購買權——這三個條款決定了你在泰國公司裡到底握有多少實質主導權。

某泰國中小企業由一位台灣籍與一位泰國籍合夥人共同創立,登記時為求快速,直接沿用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標準版」公司章程(ข้อบังคับบริษัท),沒有做任何客製化調整,兩人心想「反正大家都這樣用」。前兩年公司營運順利,直到台灣籍合夥人因家庭因素想退場,打算把持股轉讓給一位外部投資人時,泰國籍合夥人才發現:章程裡完全沒有規定「股份轉讓給外部人需先經其他股東同意」,也沒有「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條款。結果是,泰國籍合夥人只能眼睜睜看著一個素未謀面的第三方成為新股東,而董事會表決門檻又只設定為簡單多數——新股東一進來,公司實質主導權立刻易主。

為什麼

泰國《民商法典》(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對有限公司(บริษัทจำกัด)的股份轉讓與決議門檻,只提供「預設規則」(default rules)——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另外約定,就直接套用法典最基本、最寬鬆的規定。這個預設規則的設計邏輯,是為了保障股份的自由流通性,並不是為了保護中小企業合夥人之間的信任關係。換句話說,「範本章程」通常只是把法典的最低要求抄一遍,完全沒有替你的合夥關係量身設計保護機制。多數管理者以為公司章程只是一份「登記手續」,實際上它是合夥關係中最重要的一份治理契約——誰能表決什麼、誰能把股份賣給誰、股份要賣出去時你有沒有優先權,全部都要靠章程白紙黑字寫清楚,法律不會替你想。

怎麼做

1. 表決門檻:把「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分開設計

泰國公司決議一般分兩類:日常經營事項(如核准財務報表、選任董事)通常用普通決議,出席股東的簡單多數即可通過;但涉及公司根本性變動的事項(如修改章程、增減資本、公司合併或解散)則屬於特別決議,門檻明顯較高,且泰國《民商法典》對特別決議設有特殊的「兩次會議確認」機制。實務上很多合夥人只注意「股權比例」,卻沒注意「哪些事項適用哪種門檻」——如果章程沒有把關鍵事項(例如引進新股東、變更經營範圍、大額借款)額外拉高門檻或要求全體股東同意,持股較少的一方在關鍵決策上可能完全沒有發言權。

2. 股份轉讓限制:不是自動存在的保護

很多管理者誤以為「合夥人不能隨便把股份賣給外人」是法律的當然保障,但在泰國公司法架構下這並非預設立場——股份原則上是可自由轉讓的財產,除非公司章程明文限制。也就是說,如果章程沒寫,理論上任何股東都可以把股份賣給任何第三方,你完全無法阻止。要保護合夥關係的穩定性,章程必須明確寫入「股份轉讓給股東以外之人,須經董事會或其他股東一定比例同意」之類的限制條款,並明訂同意與否的程序、期限。

3. 優先購買權:寫清楚才算數

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有權優先於外部人買下欲出售的股份)同樣不是法律自動賦予的權利,必須靠章程或股東協議明確約定。設計這一條款時,至少要講清楚三件事:其一,通知義務——出售股東必須先以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出售條件;其二,行使期限——其他股東要在多少天內表態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三,計價方式——用約定公式、第三方估值,還是比照外部買方出價。這三件事任何一件沒寫清楚,優先購買權在真正需要用到的那天,很可能因為程序爭議而形同虛設。

4. 別忘了外資比例的框架限制

如果公司股東結構涉及外國人持股,還要同步檢視《外籍人經商法》(Foreign Business Act)對特定業別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常見的口語說法是「外資49%上限」),以及是否需要申請外商經商許可證、或透過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促進案取得例外待遇。這會直接影響你在章程裡設計表決門檻與轉讓限制時,能不能真正達到你想要的治理效果——例如泰籍股東名義持股51%但實質不參與經營的安排,本身就存在法律與稅務風險,務必與當地律師一併檢視。

🔧 AI 動手做

把你現有的公司章程草稿、或目前公司的合夥現況描述貼給AI同事,用下面的提示詞請它幫你做一次治理風險初步檢查:

我是在泰國經營中小企業的管理者,正在(起草/檢視)公司章程。
請針對以下三個面向,逐條列出我應該明確約定、但範本通常沒寫清楚的條款:
1. 表決門檻(哪些決議適用普通決議、哪些適用特別決議,各自的合理設計方向)
2. 股份轉讓限制(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是否需要其他股東或董事會同意)
3. 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是否有權優先買下欲出售的股份,通知義務、行使期限、計價方式要怎麼寫才不會產生爭議)
請用條列方式列出,並標注哪些條款「泰國公司法沒有強制規定、完全需要我們自己在章程中約定」。
最後提醒我:任何具體法規門檻、百分比與條文,我都會另外請當地律師確認現行規定,不會直接採用AI的答案作為最終依據。

本週就能做的一步:把你公司現有的章程(或當初登記用的範本)找出來,只做一件事——逐條檢查「股份轉讓」與「優先購買權」這兩節有沒有具體條文。如果只有法典預設的空白或含糊帶過,先用上面的提示詞跟AI同事討論出你的修改方向,再帶著討論結果去找當地律師,把條款正式修訂進章程。

📎 理論依據:泰國《民商法典》(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第1096條至第1273條規範有限公司(บริษัทจำกัด)之組織與決議程序,股份轉讓與決議門檻之細節,法典僅提供預設規則,實務上高度仰賴公司章程(ข้อบังคับ)另行約定;外資持股比例則另受《外籍人經商法》(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規範。具體條文、門檻百分比與最新修法狀態,請諮詢當地律師或會計師確認現行規定。

⚠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管理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實際案件請諮詢泰國當地律師或會計師。

問 AI:這篇文章怎麼用在我的管理上?
內容由 AI 根據本文輔助生成,僅供參考,請自行判斷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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