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 趁大家還坐得下來:八週寫出你家的家族憲法 第 2/8 講 查看課程目錄

誰算「自己人」:把成員與邊界寫下來

11/11/2025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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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算「自己人」:把成員與邊界寫下來

媳婦、女婿、收養、再婚家庭、泰籍配偶、雙重國籍的第三代——邊界不是為了排除誰,是為了讓每個人知道自己的位置,不必再靠察言觀色過日子。

她管了五年的帳,卻沒有人說得出她是誰

春武里一家做汽車零件的工廠,年營業額八億泰銖。二兒子的太太是泰國人,嫁進來第二年就進公司管財務,到現在五年。銀行往來是她在跑,土地稅、社保、勞工局的文件是她處理,會計師事務所打電話來找的也是她。

去年尾牙,老闆包紅包。三個孩子一人一包,數字一樣。媳婦拿到的是「員工」那一包,跟資深會計同一個級距。她當下沒說什麼,回家只跟先生講了一句:「所以我在這個家,到底算什麼?」

這句話問得太準,準到沒有人敢接。因為真正的答案是:沒有人知道。老闆心裡當然覺得她是自己人,不然帳怎麼會交給她管;可是如果真把她當自己人,紅包的數字為什麼跟兒子不一樣。大女兒已經嫁到台灣,她的兩個小孩以後有沒有股份,沒人問過。三兒子跟一位泰國女生生了小孩、還沒登記結婚,那個孫子算不算,也沒人問過。

這些問題有一個共同點:它們不會因為沒人問而消失,只會累積利息。而它們全部指向家族憲法的第一條——這部憲法,到底管誰。

第一講我們用三環模型看清楚了家族企業裡同時運轉的三個系統。這一講不再談框架,直接動手寫出你家的第一塊條款:成員定義。

為什麼「沒講清楚」比「講了但你不在裡面」更傷人

大部分老闆遲遲不寫成員定義,理由都一樣:「寫了就是把人往外推,何必呢。」這個直覺是反的。真正把人往外推的,不是界線,是沒有界線時每個人自己腦補出來的那條線——而每個人腦補的位置都不一樣。

組織行為學上有一個概念叫心理契約(Psychological Contract):僱傭關係裡除了白紙黑字的合約,還有一份沒寫下來、但雙方各自認定存在的期待。問題在於,沒寫下來的東西,雙方認定的內容往往不同,而且各自都覺得自己的版本是常識。等到某一天現實跟自己的版本對不上,感受到的不是「原來規則是這樣」,而是「你違約了」——被背叛的憤怒,遠大於單純的失望。

回到那位媳婦。五年來沒有人告訴她媳婦在這個家的定位是什麼,於是她自己填空了:我進公司、我管錢、老闆信任我,我當然是自己人。這個版本合情合理,而且是老闆自己的行為餵給她的。紅包那一刻,不是她第一次知道自己不是股東,而是她第一次發現自己活在一份對方從來沒同意過的契約裡

如果五年前有人跟她說清楚——「你在公司的角色是財務主管,薪酬照專業經理人的標準走,可以參加家族會議但不列席股東會,股權屬於血親,這是為了避免離婚時股權外流,跟你個人無關」——她可能一開始會不舒服,但那是一次性的不舒服。而現在這種,是五年份的。

所以這一講的核心命題只有一句:邊界不是為了排除誰,是為了讓每個人知道自己的位置,不必再靠察言觀色過日子。寫下來之後,受益最大的往往不是核心的那幾個人,而是原本站在模糊地帶的人。

第一步:把成員畫成同心圓,不要畫成一條線

新手寫成員定義最常犯的錯,是把它寫成一道是非題——是家族成員、不是家族成員。這種寫法必然引爆衝突,因為它逼你在紙上對某個活生生的人蓋一個「外人」的章。

成熟的做法是分層:不同層有不同的權利組合,同一個人可以在某些事情上是自己人、在另一些事情上不是。實務上多數家族會分成三到四層。

層級包含誰能否持股能否進公司任職能否出席家族會議表決權
核心成員創辦人、血親子女、經認領或收養的子女可以可以(須符合任用條件)可以
姻親成員配偶、媳婦、女婿原則不可可以(依專業條件聘任)可以(受邀項目)
下一代成員孫輩、外孫輩(含尚未成年者)依傳承時間表逐步取得成年並符合條件後滿十八歲後列席旁聽取得股份後才有
離開的成員離婚配偶、已退場股東不可(依退場機制處理)不可不可

這張表要怎麼用?先自己填一遍,再拿去給家人看。順序不能顛倒——如果你一開始就召集全家開會問「媳婦算不算」,那場會議只會有情緒沒有結論。你先寫出一個版本,讓討論從「你這一格為什麼這樣填」開始,比從一張白紙開始容易一百倍。

填的時候有三個原則值得先講清楚:

  • 持股資格與任職資格要分開。這是整張表最關鍵的一條。姻親不能持股,不代表姻親不能在公司擔任高階主管、領高薪、被重用。多數家族的真實立場是「你可以管我們家的錢,但你不能擁有我們家的股」,這句話講出來並不難聽,難聽的是不講而讓對方去猜。
  • 權利要對應風險,不是對應感情。姻親不持股的理由不是「你不是我們家的人」,而是「婚姻關係一旦改變,股權就會跟著離開家族」。把理由放在制度上,不放在人身上,這條界線才守得住,也才不會傷人。
  • 分層可以升級。很多家族會加一條:姻親在公司服務滿一定年限、且經家族會議全體同意,可取得無表決權的優先股或分紅權。留一扇門,比把門封死更能讓人心服。

泰國台商家族的四道特殊題

上面那張表在台灣填一遍是一回事,在泰國填又是另一回事。以下四題是泰國台商家族躲不掉、而台灣顧問模板裡通常沒有的。

第一題:泰籍配偶與夫妻共同財產

這是最多人誤判的一題。很多老闆以為「憲法寫了媳婦不持股,事情就結束了」。不是的。

依泰國《民商法典》,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สินสมรส),有疑義時推定為共同財產(§1474),並由夫妻共同管理(§1476);婚姻因離婚或死亡而終止時,共同財產原則上由雙方均分(2026-08 查證,個案適用請洽律師)。也就是說,如果你兒子名下的股份是婚後取得的,那麼在法律上,他太太本來就有一半的地位——不管你的家族憲法怎麼寫。

家族憲法不能推翻法律,但它可以提前把問題攤開,讓你知道該去問律師什麼。跟這一題相關、必須帶去問律師的,通常是這三件事:股份是婚前取得還是婚後取得(差別極大)、要不要在婚前簽署財產協議並向登記機關登記、以及股東協議裡的優先承購權能不能在離婚分割時發揮作用。

這一題的正確心態是:不要試圖用家族憲法繞過夫妻財產制。正確的做法是承認它存在,然後把它納入設計——這也是為什麼第五講的股權條款要跟這一講一起讀。

第二題:還沒登記結婚就有的孩子

泰國有相當比例的伴侶長期同居而未辦理結婚登記,台商家庭的第二代、第三代都不罕見。這一題在法律上非常明確,但很多人不知道。

依泰國《民商法典》§1547,非婚生子女要成為婚生子女,只有三條路:父母事後結婚、父親向戶政機關申請認領登記(須經母親與子女同意),或由法院判決。完成後依 §1627 視為婚生直系卑親屬,享有繼承權。沒有完成這道程序的孩子,在法律上不是父親的繼承人(2026-08 查證,程序細節請洽律師)。

這對家族憲法的意義很直接:如果你希望某個孫子將來是家族的一員,光在憲法裡寫他的名字沒有用——法律程序要先完成,憲法的安排才有東西可以掛。反過來,如果家族的共識是不納入,那也要當面講清楚,不要讓孩子的母親抱著十年的期待。

第三題:收養

泰國法下完成登記的收養子女,依 §1627 與婚生子女具同等繼承地位。但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不對稱:依 §1598/29,收養不使收養人取得對被收養人遺產的法定繼承權——也就是說,這條繼承的路是單向的,養子女能繼承養父母,養父母原則上不能繼承養子女(2026-08 查證)。

家族憲法在這一題上的標準寫法是:收養子女與血親子女在成員身分上完全同等,不做差別待遇。理由不只是情感,也是實務——如果你在憲法裡對收養子女打折,等於在文件上留下一份可能被拿去打官司的歧視證據。

第四題:雙重國籍的第三代與 49% 紅線

第三代常常是台泰混血、持有雙重國籍,甚至在美國或澳洲出生。這在感情上完全不是問題,在股權上卻是。

泰國《外國人經商法》對外資持股有 49% 的上限(詳見第五講)。當你把股份分配給第三代時,每一次分配都可能改變公司的內外資比例。一個很常見的情況是:長輩憑感覺把股份平均分給五個孫子,其中三個是外國籍,公司的外資比例一夜之間跨過門檻,而沒有人在分配前算過這件事。

所以成員定義條款裡建議加一句:任何股權移轉在執行前,須先確認移轉後的外資持股比例仍符合泰國法令;必要時調整移轉對象或方式。這句話寫進去,不是為了限制誰,是為了讓每一次移轉之前一定會有人去算。

加入與退出:成員身分不是一次定終身

成員定義條款只寫「誰是成員」是不完整的。真正會出事的,永遠是身分變動的那一刻。條款至少要涵蓋四種變動:

  1. 加入:結婚、出生、認領、收養——什麼時候自動成為成員,什麼時候需要家族會議決議。建議血親與收養子女出生/登記完成即自動取得核心成員身分,姻親則在婚姻登記完成後自動取得姻親成員身分。
  2. 升層:孫輩滿十八歲可列席家族會議、滿二十五歲且符合條件可取得股份;姻親服務滿一定年限且經全體同意可取得分紅權。門檻要寫成客觀條件,不要寫成「經長輩認可」。
  3. 退出:離婚、自願退股、成員死亡。這一題必須寫清楚兩件事——離婚後姻親成員身分自動終止,以及成員死亡時其股份依傳承條款處理(第六講),不是由配偶自動接手經營權。
  4. 除名:這是最不想寫但最該寫的一條。什麼情況下家族成員會被停止權利——通常限於重大背信、挪用公司資產、對外洩漏家族機密、或對家族成員施暴。門檻要訂得非常高(例如全體核心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高到讓所有人都相信它不會被用來報復。

寫除名條款有一個心理上的訣竅:先寫門檻,再寫事由。如果你先討論「什麼行為該被除名」,全家會立刻聯想到某個人,氣氛就毀了。如果先談「要多少人同意才能除名一個人」,討論的是機制,大家反而談得下去;等門檻談定了,再回頭填事由,就沒那麼刺。

把它寫成條文:成員定義條款草稿

下面是一份可以直接改的骨架。不要照抄——每一條後面括號裡的選項,就是你們家真正要討論的地方。

第一條(適用範圍)本憲法適用於下列人員,合稱「家族成員」:一、創辦人及其配偶。二、創辦人之血親子女、經合法認領之子女、經合法登記收養之子女,合稱「核心成員」。三、核心成員之配偶,稱「姻親成員」。四、核心成員之子女,稱「次世代成員」。

第二條(權利分層)核心成員得持有公司股份、於符合任用條款之條件下任職、出席家族會議並行使表決權。姻親成員得依專業條件受聘任職,得受邀出席家族會議,但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亦無家族會議表決權。次世代成員自滿十八歲起得列席家族會議,自滿二十五歲並符合傳承條款所定條件起,得依傳承時間表取得股份。

第三條(身分之取得)核心成員身分於出生、認領登記完成或收養登記完成時取得。姻親成員身分於結婚登記完成時取得。〔選項:是否要求同時簽署本憲法承諾書〕

第四條(身分之變動與終止)姻親成員之身分於婚姻關係終止時同時終止。成員死亡時,其股份依第〔六〕章傳承條款處理。〔選項:離婚後如有未成年子女,該姻親是否得繼續列席與子女相關之家族會議〕

第五條(法令遵循)任何股份之移轉、發行或繼承,於執行前應確認移轉後之外國人持股比例符合泰國《外國人經商法》及相關法令;不符時,應調整移轉方式或對象。

第六條(權利之停止)家族成員有重大背信、挪用公司資產、洩漏家族重大機密或對家族成員施以暴力之情事者,經核心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得停止其家族會議出席權與表決權;其股份之處理依退場機制辦理。

寫完之後留意兩件事。第一,這份東西本身多半只有道德約束力,真正有法律效力的是配套的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第八講會完整處理這個區別)。第二,草稿寫完不要急著開全家會——先給一位你信得過的家族成員看過,通常是配偶或最年長的孩子。你會發現有些你以為沒爭議的條文,其實在別人眼裡很刺。

🔧 AI 動手做:草擬你家的成員定義條款

把你家的實際情況填進下面的括號,AI 會產出一份針對你家、可以直接拿去討論的條款草稿,並且會主動指出你漏掉的情況。

提示詞模板
你是一位協助家族企業設計治理制度的顧問,熟悉泰國家族企業的實務。
請幫我草擬我家家族憲法的第一章「成員定義條款」。

【我家的情況】
- 公司所在地與產業:[例如 春武里,汽車零件製造]
- 創辦人:[年齡、健康狀況、目前是否仍主導決策]
- 子女:[人數、各自年齡、國籍、是否在公司任職、職位]
- 姻親:[媳婦女婿各幾位、國籍、是否在公司任職、擔任什麼]
- 第三代:[人數、年齡、國籍,是否有雙重國籍]
- 特殊情況:[例如 有再婚家庭/有收養子女/有尚未辦理認領的孩子/有長期同居未登記的伴侶/有已移居國外的成員]
- 目前的股權登記狀況:[誰名下有股份,大約比例,是否有掛在他人名下的部分]

【我目前的想法】
- 姻親能不能持股:[能/不能/還沒想清楚]
- 姻親能不能在公司任職:[能/不能/目前已經有人在任職]
- 外嫁女兒的子女有沒有股份:[有/沒有/還沒想清楚]
- 我最擔心的一件事是:[用一句話寫]

【請你產出】
1. 一張成員分層表:分幾層、各層包含誰、各層在「持股/任職/出席家族會議/表決權」四個面向的權利,用表格呈現。
2. 六到八條條文草稿,用「第一條(標題)內容」的格式,語氣中性、可以直接拿給律師看。
3. 一份「你沒有提到但必須決定的問題」清單,至少五題,每題說明不決定會發生什麼後果。
4. 針對我的情況,列出三個必須帶去問泰國律師的具體問題(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認領或收養、外資持股比例的部分請務必納入)。

【限制】
- 不要提供法律意見,涉及法條之處請標明「須經泰國執業律師確認」。
- 不要假設我沒有講的情況,資訊不足時直接問我。
- 用繁體中文,條文用書面語,說明用口語。

本週就能做的一步

不要開全家會,也不要先寫條文。這禮拜只做一件事:拿一張紙,把你家所有跟這家公司有關的人名寫出來,一個都不要漏。包含孫子、包含還沒登記的那個孩子、包含前一段婚姻的成員、包含已經移民出去的、包含只是掛名但實際上沒往來的。

寫完之後,在每一個名字後面標上四個欄位:現在有沒有股份、現在在不在公司、你心裡覺得他算不算自己人、以及——這一欄最重要——他自己覺得他算不算

最後兩欄不一致的每一個人,就是你這部憲法真正要處理的對象。多數人做完這件事會發現,不一致的名字比想像中多,而且第一個浮上來的往往是那位管了五年帳、卻從來沒有人告訴她她是誰的人。

📎 理論依據:心理契約(Psychological Contract)概念由 Chris Argyris 於《Understanding Organizational Behavior》(1960)提出,後由 Denise M. Rousseau 於一九八九年及《Psychological Contracts in Organizations》(1995)系統化,核心主張為未明示的相互期待一旦落空,當事人感受到的是違約而非失望。三環模型(Three-Circle Model)出自 Renato Tagiuri 與 John Davis(1982,哈佛商學院)。本文所述家族情境為綜合多起案例之示意,非特定家族或企業;表格與條文草稿為結構示意,非可直接適用之法律文件。泰國法條引述依《民商法典》§1474、§1476、§1547、§1627、§1598/29 及《外國人經商法》,查證日期 2026 年 8 月,法令可能修訂,適用個案請洽泰國執業律師。

本課提供的是談判與制度設計的框架,不是法律意見。家族憲法與相關協議涉及公司法、繼承法與稅法,且泰國法令與台灣差異極大;草案定稿前請務必經泰國執業律師與會計師確認。

問 AI:這篇文章怎麼用在我的管理上?
內容由 AI 根據本文輔助生成,僅供參考,請自行判斷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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