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算「自己人」:把成员与边界写下来
儿媳、女婿、收养、再婚家庭、泰籍配偶、双重国籍的第三代——边界不是为了排除谁,是为了让每个人知道自己的位置,不必再靠察言观色过日子。
她管了五年的帐,却没有人说得出她是谁
春武里一家做汽车零件的工厂,年营业额八亿泰铢。二儿子的太太是泰国人,嫁进来第二年就进公司管财务,到现在五年。银行往来是她在跑,土地税、社保、劳工局的文档是她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打电话来找的也是她。
去年尾牙,老板包红包。三个孩子一人一包,数字一样。媳妇拿到的是「员工」那一包,跟资深会计同一个级距。她当下没说什么,回家只跟先生讲了一句:「所以我在这个家,到底算什么?」
这句话问得太准,准到没有人敢接。因为真正的答案是:没有人知道。老板心里当然觉得她是自己人,不然帐怎么会交给她管;可是如果真把她当自己人,红包的数字为什么跟儿子不一样。大女儿已经嫁到台湾,她的两个小孩以后有没有股份,没人问过。三儿子跟一位泰国女生生了小孩、还没登记结婚,那个孙子算不算,也没人问过。
这些问题有一个共同点:它们不会因为没人问而消失,只会累积利息。而它们全部指向家族宪法的第一条——这部宪法,到底管谁。
第一讲我们用三环模型看清楚了家族企业里同时运转的三个系统。这一讲不再谈框架,直接动手写出你家的第一块条款:成员定义。
为什么「没讲清楚」比「讲了但你不在里面」更伤人
大部分老板迟迟不写成员定义,理由都一样:「写了就是把人往外推,何必呢。」这个直觉是反的。真正把人往外推的,不是界线,是没有界线时每个人自己脑补出来的那条线——而每个人脑补的位置都不一样。
组织行为学上有一个概念叫心理契约(Psychological Contract):雇佣关系里除了白纸黑字的合约,还有一份没写下来、但双方各自认定存在的期待。问题在于,没写下来的东西,双方认定的内容往往不同,而且各自都觉得自己的版本是常识。等到某一天现实跟自己的版本对不上,感受到的不是「原来规则是这样」,而是「你违约了」——被背叛的愤怒,远大於单纯的失望。
回到那位媳妇。五年来没有人告诉她媳妇在这个家的定位是什么,于是她自己填空了:我进公司、我管钱、老板信任我,我当然是自己人。这个版本合情合理,而且是老板自己的行为喂给她的。红包那一刻,不是她第一次知道自己不是股东,而是她第一次发现自己活在一份对方从来没同意过的契约里。
如果五年前有人跟她说清楚——「你在公司的角色是财务主管,薪酬照专业经理人的标准走,可以参加家族会议但不列席股东会,股权属于血亲,这是为了避免离婚时股权外流,跟你个人无关」——她可能一开始会不舒服,但那是一次性的不舒服。而现在这种,是五年份的。
所以这一讲的内核命题只有一句:边界不是为了排除谁,是为了让每个人知道自己的位置,不必再靠察言观色过日子。写下来之后,受益最大的往往不是内核的那几个人,而是原本站在模糊地带的人。
第一步:把成员画成同心圆,不要画成一条线
新手写成员定义最常犯的错,是把它写成一道是非题——是家族成员、不是家族成员。这种写法必然引爆冲突,因为它逼你在纸上对某个活生生的人盖一个「外人」的章。
成熟的做法是分层:不同层有不同的权利组合,同一个人可以在某些事情上是自己人、在另一些事情上不是。实务上多数家族会分成三到四层。
| 层级 | 包含谁 | 能否持股 | 能否进公司任职 | 能否出席家族会议 | 表决权 |
|---|---|---|---|---|---|
| 内核成员 | 创办人、血亲子女、经认领或收养的子女 | 可以 | 可以(须符合任用条件) | 可以 | 有 |
| 姻亲成员 | 配偶、媳妇、女婿 | 原则不可 | 可以(依专业条件聘任) | 可以(受邀项目) | 无 |
| 下一代成员 | 孙辈、外孙辈(含尚未成年者) | 依传承时间表逐步取得 | 成年并符合条件后 | 满十八岁后列席旁听 | 取得股份后才有 |
| 离开的成员 | 离婚配偶、已退场股东 | 不可(依退场机制处理) | 不可 | 不可 | 无 |
这张表要怎么用?先自己填一遍,再拿去给家人看。顺序不能颠倒——如果你一开始就召集全家开会问「媳妇算不算」,那场会议只会有情绪没有结论。你先写出一个版本,让讨论从「你这一格为什么这样填」开始,比从一张白纸开始容易一百倍。
填的时候有三个原则值得先讲清楚:
- 持股资格与任职资格要分开。这是整张表最关键的一条。姻亲不能持股,不代表姻亲不能在公司担任高端主管、领高薪、被重用。多数家族的真实立场是「你可以管我们家的钱,但你不能拥有我们家的股」,这句话讲出来并不难听,难听的是不讲而让对方去猜。
- 权利要对应风险,不是对应感情。姻亲不持股的理由不是「你不是我们家的人」,而是「婚姻关系一旦改变,股权就会跟着离开家族」。把理由放在制度上,不放在人身上,这条界线才守得住,也才不会伤人。
- 分层可以升级。很多家族会加一条:姻亲在公司服务满一定年限、且经家族会议全体同意,可取得无表决权的优先股或分红权。留一扇门,比把门封死更能让人心服。
泰国台商家族的四道特殊题
上面那张表在台湾填一遍是一回事,在泰国填又是另一回事。以下四题是泰国台商家族躲不掉、而台湾顾问模板里通常没有的。
第一题:泰籍配偶与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最多人误判的一题。很多老板以为「宪法写了媳妇不持股,事情就结束了」。不是的。
依泰国《民商法典》,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สินสมรส),有疑义时推定为共同财产(§1474),并由夫妻共同管理(§1476);婚姻因离婚或死亡而终止时,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双方均分(2026-08 查证,个案适用请洽律师)。也就是说,如果你儿子名下的股份是婚后取得的,那么在法律上,他太太本来就有一半的地位——不管你的家族宪法怎么写。
家族宪法不能推翻法律,但它可以提前把问题摊开,让你知道该去问律师什么。跟这一题相关、必须带去问律师的,通常是这三件事:股份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差别极大)、要不要在婚前签署财产协议并向登记机关登记、以及股东协议里的优先承购权能不能在离婚分割时发挥作用。
这一题的正确心态是:不要试图用家族宪法绕过夫妻财产制。正确的做法是承认它存在,然后把它纳入设计——这也是为什么第五讲的股权条款要跟这一讲一起读。
第二题:还没登记结婚就有的孩子
泰国有相当比例的伴侣长期同居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台商家庭的第二代、第三代都不罕见。这一题在法律上非常明确,但很多人不知道。
依泰国《民商法典》§1547,非婚生子女要成为婚生子女,只有三条路:父母事后结婚、父亲向户政机关申请认领登记(须经母亲与子女同意),或由法院判决。完成后依 §1627 视为婚生直系卑亲属,享有继承权。没有完成这道进程的孩子,在法律上不是父亲的继承人(2026-08 查证,进程细节请洽律师)。
这对家族宪法的意义很直接:如果你希望某个孙子将来是家族的一员,光在宪法里写他的名字没有用——法律进程要先完成,宪法的安排才有东西可以挂。反过来,如果家族的共识是不纳入,那也要当面讲清楚,不要让孩子的母亲抱着十年的期待。
第三题:收养
泰国法下完成登记的收养子女,依 §1627 与婚生子女具同等继承地位。但有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不对称:依 §1598/29,收养不使收养人取得对被收养人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也就是说,这条继承的路是单向的,养子女能继承养父母,养父母原则上不能继承养子女(2026-08 查证)。
家族宪法在这一题上的标准写法是:收养子女与血亲子女在成员身分上完全同等,不做差别待遇。理由不只是情感,也是实务——如果你在宪法里对收养子女打折,等于在文档上留下一份可能被拿去打官司的歧视证据。
第四题:双重国籍的第三代与 49% 红线
第三代常常是台泰混血、持有双重国籍,甚至在美国或澳洲出生。这在感情上完全不是问题,在股权上却是。
泰国《外国人经商法》对外资持股有 49% 的上限(详见第五讲)。当你把股份分配给第三代时,每一次分配都可能改变公司的内外资比例。一个很常见的情况是:长辈凭感觉把股份平均分给五个孙子,其中三个是外国籍,公司的外资比例一夜之间跨过门槛,而没有人在分配前算过这件事。
所以成员定义条款里建议加一句:任何股权移转在运行前,须先确认移转后的外资持股比例仍符合泰国法令;必要时调整移转对象或方式。这句话写进去,不是为了限制谁,是为了让每一次移转之前一定会有人去算。
加入与退出:成员身分不是一次定终身
成员定义条款只写「谁是成员」是不完整的。真正会出事的,永远是身分变动的那一刻。条款至少要涵盖四种变动:
- 加入:结婚、出生、认领、收养——什么时候自动成为成员,什么时候需要家族会议决议。建议血亲与收养子女出生/登记完成即自动取得内核成员身分,姻亲则在婚姻登记完成后自动取得姻亲成员身分。
- 升层:孙辈满十八岁可列席家族会议、满二十五岁且符合条件可取得股份;姻亲服务满一定年限且经全体同意可取得分红权。门槛要写成客观条件,不要写成「经长辈认可」。
- 退出:离婚、自愿退股、成员死亡。这一题必须写清楚两件事——离婚后姻亲成员身分自动终止,以及成员死亡时其股份依传承条款处理(第六讲),不是由配偶自动接手经营权。
- 除名:这是最不想写但最该写的一条。什么情况下家族成员会被停止权利——通常限于重大背信、挪用公司资产、对外泄漏家族机密、或对家族成员施暴。门槛要订得非常高(例如全体内核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高到让所有人都相信它不会被用来报复。
写除名条款有一个心理上的诀窍:先写门槛,再写事由。如果你先讨论「什么行为该被除名」,全家会立刻联想到某个人,气氛就毁了。如果先谈「要多少人同意才能除名一个人」,讨论的是机制,大家反而谈得下去;等门槛谈定了,再回头填事由,就没那么刺。
把它写成条文:成员定义条款草稿
下面是一份可以直接改的骨架。不要照抄——每一条后面括号里的选项,就是你们家真正要讨论的地方。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宪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合称「家族成员」:一、创办人及其配偶。二、创办人之血亲子女、经合法认领之子女、经合法登记收养之子女,合称「内核成员」。三、内核成员之配偶,称「姻亲成员」。四、内核成员之子女,称「次世代成员」。
第二条(权利分层)内核成员得持有公司股份、于符合任用条款之条件下任职、出席家族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姻亲成员得依专业条件受聘任职,得受邀出席家族会议,但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亦无家族会议表决权。次世代成员自满十八岁起得列席家族会议,自满二十五岁并符合传承条款所定条件起,得依传承时间表取得股份。
第三条(身分之取得)内核成员身分于出生、认领登记完成或收养登记完成时取得。姻亲成员身分于结婚登记完成时取得。〔选项:是否要求同时签署本宪法承诺书〕
第四条(身分之变动与终止)姻亲成员之身分于婚姻关系终止时同时终止。成员死亡时,其股份依第〔六〕章传承条款处理。〔选项:离婚后如有未成年子女,该姻亲是否得继续列席与子女相关之家族会议〕
第五条(法令遵循)任何股份之移转、发行或继承,于运行前应确认移转后之外国人持股比例符合泰国《外国人经商法》及相关法令;不符时,应调整移转方式或对象。
第六条(权利之停止)家族成员有重大背信、挪用公司资产、泄漏家族重大机密或对家族成员施以暴力之情事者,经内核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得停止其家族会议出席权与表决权;其股份之处理依退场机制办理。
写完之后留意两件事。第一,这份东西本身多半只有道德约束力,真正有法律效力的是配套的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第八讲会完整处理这个区别)。第二,草稿写完不要急着开全家会——先给一位你信得过的家族成员看过,通常是配偶或最年长的孩子。你会发现有些你以为没争议的条文,其实在别人眼里很刺。
🔧 AI 动手做:草拟你家的成员定义条款
把你家的实际情况填进下面的括号,AI 会产出一份针对你家、可以直接拿去讨论的条款草稿,并且会主动指出你漏掉的情况。
你是一位协助家族企业设计治理制度的顾问,熟悉泰国家族企业的实务。 请帮我草拟我家家族宪法的第一章「成员定义条款」。 【我家的情况】 - 公司所在地与产业:[例如 春武里,汽车零件制造] - 创办人:[年龄、健康状况、目前是否仍主导决策] - 子女:[人数、各自年龄、国籍、是否在公司任职、职位] - 姻亲:[媳妇女婿各几位、国籍、是否在公司任职、担任什么] - 第三代:[人数、年龄、国籍,是否有双重国籍] - 特殊情况:[例如 有再婚家庭/有收养子女/有尚未办理认领的孩子/有长期同居未登记的伴侣/有已移居国外的成员] - 目前的股权登记状况:[谁名下有股份,大约比例,是否有挂在他人名下的部分] 【我目前的想法】 - 姻亲能不能持股:[能/不能/还没想清楚] - 姻亲能不能在公司任职:[能/不能/目前已经有人在任职] - 外嫁女儿的子女有没有股份:[有/没有/还没想清楚] - 我最担心的一件事是:[用一句话写] 【请你产出】 1. 一张成员分层表:分几层、各层包含谁、各层在「持股/任职/出席家族会议/表决权」四个面向的权利,用表格呈现。 2. 六到八条条文草稿,用「第一条(标题)内容」的格式,语气中性、可以直接拿给律师看。 3. 一份「你没有提到但必须决定的问题」清单,至少五题,每题说明不决定会发生什么后果。 4. 针对我的情况,列出三个必须带去问泰国律师的具体问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认领或收养、外资持股比例的部分请务必纳入)。 【限制】 - 不要提供法律意见,涉及法条之处请标明「须经泰国执业律师确认」。 - 不要假设我没有讲的情况,信息不足时直接问我。 - 用简体中文,条文用书面语,说明用口语。
本周就能做的一步
不要开全家会,也不要先写条文。这礼拜只做一件事:拿一张纸,把你家所有跟这家公司有关的人名写出来,一个都不要漏。包含孙子、包含还没登记的那个孩子、包含前一段婚姻的成员、包含已经移民出去的、包含只是挂名但实际上没往来的。
写完之后,在每一个名字后面标上四个字段:现在有没有股份、现在在不在公司、你心里觉得他算不算自己人、以及——这一栏最重要——他自己觉得他算不算。
最后两栏不一致的每一个人,就是你这部宪法真正要处理的对象。多数人做完这件事会发现,不一致的名字比想像中多,而且第一个浮上来的往往是那位管了五年帐、却从来没有人告诉她她是谁的人。
📎 理论依据:心理契约(Psychological Contract)概念由 Chris Argyris 于《Understanding Organizational Behavior》(1960)提出,后由 Denise M. Rousseau 于一九八九年及《Psychological Contracts in Organizations》(1995)系统化,内核主张为未明示的相互期待一旦落空,当事人感受到的是违约而非失望。三环模型(Three-Circle Model)出自 Renato Tagiuri 与 John Davis(1982,哈佛商学院)。本文所述家族情境为综合多起案例之示意,非特定家族或企业;表格与条文草稿为结构示意,非可直接适用之法律文档。泰国法条引述依《民商法典》§1474、§1476、§1547、§1627、§1598/29 及《外国人经商法》,查证日期 2026 年 8 月,法令可能修订,适用个案请洽泰国执业律师。
本课提供的是谈判与制度设计的框架,不是法律意见。家族宪法与相关协议涉及公司法、继承法与税法,且泰国法令与台湾差异极大;草案定稿前请务必经泰国执业律师与会计师确认。